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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的挖掘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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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7/23 13:06:45 | 【字体:小 大】 |
德州新湖食人鱼2021年10月,被告人王某找冉某借挖掘机使用。期间,王某认识了被害人唐小孙(2004年11月出生)、唐大爷(1958年2月出生)祖孙俩,谎称挖掘机是本人购买,并收唐小孙为学徒。2021年11月份,唐小孙跟王某提出想购买一台挖掘机,王某便带着唐小孙到城区购买,因价格太贵未购买成功。后王某急需用钱,便提出将挖掘机一半的所有权以10500元价格出售给唐小孙,唐小孙与爷爷协商后同意购买。12月8日,王某与唐大爷、唐小孙签订购买合同,唐大爷现场支付现金10000元,王某将借来的挖掘机交给祖孙俩使用,另外500元未收取,说用于加油和维修的费用。
2022年1月,冉某要求王某归还挖掘机。王某找到唐小孙,谎称自己要将挖掘机开到邻村去做事,便将挖掘机开走并归还给冉某。之后唐小孙多次询问挖掘机去向,王某多次搪塞推脱。直到同年3月,唐大爷、唐小孙祖孙俩在冉某住处找到这台挖掘机,才得知该挖掘机系冉某所有。
2022年7月30日,公安局电话联系王某,劝其投案自首,其接到电话后于次日主动到公安局接受调查。2022年8月11日,王某向唐大爷归还挖机款人民币5000元。庭审结束后王某退赔二被害人剩余全部款项,并取得其谅解。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实施诈骗,可以酌情从严惩处;王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王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此提醒所有老年人一定要守好自己的“钱袋子”,未成年人要谨慎作出决定。要提高防骗意识,遇到疑似诈骗及时向公安局机关反映。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莫贪图小便宜,不要在所谓小恩小惠的营销面前迷失从而掉入“陷阱”。购买设备等贵重物品请到正规商店,购买前一定要及时与成年家属沟通。成年家属也要多关注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多与家人沟通,特别是长期不在一起生活时,要了解父母和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动态,不让诈骗分子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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