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荒之太上剑圣笔趣阁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人口流动,越来越多的人涌入一二线城市。不可忽略的事实便是租房,每一个外来人口需要租房,而租房中介便是大家的首选。而最近发生的租房贷事件也引发了社会的思考------租房合同,大家该注意什么?
近期,上海长租公寓企业“寓见公寓”资金链断裂,很多租户不仅被房东驱赶,拿不回租房押金,还发现自己背上贷款。
除了上述比较热门问题外,租赁合同的条款问题 、押金问题、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维修、装修、转租、合同解除问题等等都是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
我国目前尚无针对住房租赁信贷业务方面的统一监管规定,故承租人需要自身加律意识。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于合同中出现“第三方金融机构”、“使用分期服务”、“分期还贷”等字眼时,应提高警觉。对于疑问需要立刻提出并修改,如果出租方不同意修改,那么该租赁合同大可不要签订。注意:不与任何的第三方特别是金融机构签订任何相关协议,因为这些打着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牌子的租赁合同,大都是贷款合同。
根据行业习惯,承租人在初次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约定押金。
但我国租赁市场存在一种现象,就是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的押金会被出租人因各种理由克扣,故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于押金的性质及退还问题都需要明确用条款约定。
对于赔偿问题,大多是由于租赁期间房屋、附带设施的损坏的赔偿责任。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在对房屋自身的整体状况确定后再签订合同,以免后续对于损坏事宜存在分歧。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8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在租赁期间,房屋发生正常使用下的损坏,或者由于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瑕疵而需要维修时,维修义务的承担也需明文规定。有些出租人对于房屋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质量瑕疵会在合同中约定概不负责等条款,故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0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21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现实生活中,也存在没有任何装饰物或者比较老旧的房源。对于房屋内部的装修及附加物归属等问题,也值得思考和注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第223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第二款,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9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实践中,在处理无效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装饰装修物纠纷时,应根据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价值,结合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对待。
对于承租人由于某些原因需要更换住宅时,会发生租房转租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签约时所交租赁定金由出租人没收;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赔偿金。
出租人应向承租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向承租人双倍返还租赁定金;赔偿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仍不足以弥补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出租人还应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损失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为返回财产、赔偿损失。而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属于返还原物的范畴。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但赔偿范围仅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合同双方为缔约进行合理的接触,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行为产生信赖,一方由于信赖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缔约的合理费用和准备履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小编认为,租赁房屋是每一个人在外地拼搏后的休息港湾,它同时也是一种归属感。故小编建议各位租友,在选择租赁房屋时,切莫为了便宜或者方便而随意签订合同。要加大自身的法律意识,再面对黑心出租人或者中介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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