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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融资租凭的真相是否为不为人知的“道德沦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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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5/22 16:59:55 | 【字体:小 大】 |
赤血龙骑笔趣阁从“有车”到“用车”,融资租赁颠覆了传统的购车模式,提供了较低的首付和分期付款,降低了购车门槛,在汽车销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在这种融资租赁模式兴起的背后,潜在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其中,误导销售、夸大宣传等花言巧语被诟病层出不穷,伤害了消费者。结果是消费者认为“买车”变成了“租车”。
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融资租赁的购车模式。所谓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依靠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引入租赁服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租赁结束后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消费者李茹(化名)最近很担心一笔融资租赁贷款。《北京商报》记者从李茹处了解到,这起事件的起因来自一次挖掘机销售,耗时多年。李茹向《北京商报》指出,2011年3月,王杰(化名)与张丽冰(化名)到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松汉中分公司”)购买挖掘机。由于王洁没有申请身份证,不符合要求,安松汉中分行的销售人员以多年的友情为由,说服张丽以自己的名义借用身份证,已经办理了相关手续。
“挖掘机还款中断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融资租赁”)多次催促王杰还款,发现王杰没有偿债能力。为了收回债务,张立彬被起诉。但今年1月5日,张立彬得知自己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当时,她是在帮别人“租车”,而不是“买车”。李茹进一步补充道。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车”合同。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李茹告诉记者,当时在购买挖掘机时,安松汉中分公司的销售人员涉嫌诱导。根据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披露的信息,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松公司”)驻汉中分公司销售人员当庭作证时称,“以销售为目的,王杰同意借用张立彬的资料购买挖掘机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通常,这些商业客户被称为购买者,实际上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协议是公司要求的,我们不能保证客户完全理解此事。”。
针对本案,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位认为,根据对此类案件的了解,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或多或少存在误导行为,甚至故意混淆“购车”与“租车”的区别。由于分期付款购车和汽车融资租赁客观上反映在分期还款中,因此很多购车消费者要付出更多的代价,人们很难意识到自己是“买车”还是“租车”,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清醒过来。
与分期贷款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由消费者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然后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租售合同,并支付购买租赁物的费用。从具体操作流程来看,消费者从租赁公司获得车辆使用权,按月按合同支付租赁费,到期后按合同办理车辆。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具体类型来看,融资租赁没有所有权,而分期付款购买有所有权。与分期付款购买相比,融资租赁融资速度更快,租赁比借款更快获得所需设备。与其他形式的长期债务融资相比,有限期融资较少。主要是可以降低成本,所以融资租赁一般用于大型机械设备,如拖拉机、挖掘机等。此外,融资租赁也趋于实体化。在数字化转型加速的背景下,以后融资租赁和分期购买的边界可能会有所模糊,过去泾渭分明的东西,通过互联网,可能会形成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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