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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机械(00042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集团工程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5/14 10:41:00 | 【字体:

  薛刚反唐小说徐工机械(00042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原标题:徐工机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上市公司”或“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本独立财务顾问经过审慎核查,出具本报告。

  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上市公司及交易相关方提供,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徐工机械发布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及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徐工集团、天津茂信、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 彭衡、杭州双百、宁波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 波创绩、徐工金帆、福州兴睿和盛、上海港通、河南工融金投、 天津民朴厚德、中信保诚

  徐工机械拟通过向徐工有限的全体股东徐工集团、天津茂信、 上海胜超、国信集团、建信投资、金石彭衡、杭州双百、宁波 创翰、交银金投、国家制造业基金、宁波创绩、徐工金帆、福 州兴睿和盛、上海港通、河南工融金投、天津民朴厚德、中信 保诚发行股份吸收合并徐工有限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的全体股东关于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之 吸收合并协议》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的全体股东关于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之 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 公司之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的,为四舍五入所致。

  2022年 8月 1日,徐工机械与徐工有限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确认自交割日起,徐工有限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均已转移至徐工机械享有及承担。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徐工有限直接持股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或其他备案登记手续,以及徐工有限不动产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权属变更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

  徐工机械、徐工有限已就本次吸收合并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关于提前清偿相关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亦未收到任何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通知。

  根据《资产交割确认书》,徐工机械、徐工有限确认截至《资产交割确认书》签署之日,徐工机械已全部承接徐工有限全部债权、债务、担保责任、合同义务、或有责任。

  根据《吸收合并协议之补充协议》、《资产交割协议》的约定,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徐工机械享有;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除徐工有限于 2021年 9月进行的利润分配外)部分,由交易对方在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根据交割日前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徐工机械补足。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12月 23日出具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亚专审[2022]368号),过渡期间内,标的资产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91.10亿元,未出现净资产减少的情况。

  徐工机械已收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已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为 6,970,483,397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注销股份数量为2,985,547,134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1,818,604,693股。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日为 2022年 8月 29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徐工机械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备案登记手续和徐工有限法人主体注销的企业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

  上市公司于 2022年 8月 4日发布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2-76),并分别于2022年 8月 8日、2022年 8月 9日、2022年 8月 10日、2022年 8月 11日、2022年 8月 12日发布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77、2022-78、2022-79、2022-80和 2022-81),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的相关公告。上市公司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2022年 8月 8日至 2022年 8月 12日之间的交易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 1:00-3:00)接受获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就其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进行申报。

  2022年 8月 17日,上市公司发布《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83),在本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共有 2,438,600份现金选择权通过交易系统方式进行了有效申报,相关股份的资金交收均已办理完毕。

  2022年 9月 16日,上市公司发布《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施现金选择权所回购全部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公司于2022年 9月 14日注销了因实施现金选择权所回购的全部 2,438,600股股份,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由 11,818,604,693股变更为11,816,166,093股。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与过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和深交所上市。

  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以徐工有限股权认购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 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所发行股份的发行 价格(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本次发行 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交易所 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交 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锁定期 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本承诺函履行期 间,本公司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由于 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 定。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转让和交易上 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公司所 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政策不相符,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 机构的监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单位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将不 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单 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 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锁定 期届满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 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 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 不相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 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单位因本次交易而取得上市公司的股份 时,如本单位持有徐工有限股权的时间已

  建信投资、 杭州双百、 宁波创翰、 交银金投、 国家制造业 基金、宁波 创绩、福州 兴睿和盛、 河南工融金 投、上海港 通、天津民 朴厚德、中 信保诚

  满 12个月,则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以徐工 有限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 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 式转让;如本单位持有徐工有限股权的时 间不足 12个月,则本单位在本次交易中以 徐工有限股权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 何方式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单位因 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送红 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 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锁定期届满 后,本单位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办理。若本单位所认购股份的锁定 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政策不相 符,本单位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 策进行相应调整。

  徐工集团对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在业绩补 偿期间每期的合计净利润数进行业绩承 诺。徐工集团承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于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期的合计净利 润数分别不低于 148,092.43 万元、 157,027.71万元、 163,470.82万元及 171,029.67万元。徐工集团承诺知识产权类 业绩承诺资产在 2021年、2022年、2023 年、2024年每期的合计收入分成数分别为 14,497.32万元、13,394.85万元、10,807.69 万元及 7,267.25万元。如徐工集团需向徐 工机械进行股份补偿的,徐工机械应依据 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当 年徐工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于专项 审核意见出具后 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关于回购徐工集团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 相关议案。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维护上 市公司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 构独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财务人员均无在本公司及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 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无在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水情况;保证上 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依据法律法 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合法程 序;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工资管 理等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三、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 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 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 运营;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不会发生干 预上市公司资产管理以及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资产的情况;保证不以上市公司 的资产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四、本 次交易完成后,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对 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具备独立完整的 业务体系,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 承担责任与风险,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 持续经营的能力。五、本次交易完成后, 保证上市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 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 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 策;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并进行 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 行纳税义务。六、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 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 构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上市公司的 经营管理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的经营机构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一、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尽可能 地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 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

  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确定交易价 格,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上 市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 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本公司 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 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公司的 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除徐工有限及其子公司以外的 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为“本公司及相关企 业”)与徐工有限及其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外 的其他企业存在经营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 况,为避免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相关 企业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产生同 业竞争,本公司承诺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同 业竞争,相关情况及本公司的承诺如下: (一)宽体自卸车业务截至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本公司控制的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汽车”)下属的徐 州徐工重型车辆有限公司存在生产及销售 宽体自卸车的业务,该项业务与徐工有限 控制的徐州徐工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徐工矿机”)开展的矿用自卸车业务 在产品用途和客户方面存在一定相似度, 业务存在一定重叠。对此,本公司承诺, 徐工汽车将自本次交易的资产交割之日起 36个月内,让渡徐州徐工重型车辆有限公 司的控股权,让渡完成后,徐州徐工重型 车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为上市公司或 者与本单位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投资者, 或者无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二) 混凝土搅拌车业务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本公司控制的徐工汽车存在生产及销

  售混凝土搅拌车整车的业务,该项业务与 徐工有限控制的徐州徐工施维英机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施维英”)开展的混 凝土搅拌车业务存在一定重叠。具体为徐 工汽车主要生产混凝土搅拌车底盘,并通 过采购混凝土搅拌车上装而集成生产混凝 土整车;与之相对,徐工施维英主要生产 混凝土搅拌车上装,并通过采购混凝土搅 拌车底盘而集成生产混凝土整车。对此, 本公司承诺,徐工汽车除销售完毕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的混凝土搅拌车整车存 货,以及执行完毕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已有的混凝土搅拌车整车的在手订单后, 将仅开展混凝土搅拌车底盘的生产业务, 不再开展混凝土搅拌车的整车业务。(三) 挖掘机业务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 司作为出资主体,拟对注册在乌兹别克斯 坦的境外公司乌尔根奇挖掘机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乌尔根奇公司”)出资并持有 其股权,该公司拟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挖 掘机零部件的焊接及机加工业务。乌尔根 奇公司属于挖掘机业务板块,根据徐工有 限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国资监管机构 关于本公司与徐工有限关于产业划分及资 产整合方案的要求,徐工集团拟将乌尔根 奇公司股权转让给徐工有限。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向乌尔根奇公司出资 事项尚未在当地办理完成出资手续,本公 司尚未登记注册为乌尔根奇公司的股东。 为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将于本公 司注册登记为乌尔根奇公司股东后24个月 内将本公司持有的乌尔根奇公司股权转让 给徐工有限或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徐工机械或其子公司。在前述乌尔根奇公司的股权 转让完成前,本公司承诺将本公司对该公 司的管理权委托给徐工有限或本次交易完 成后的徐工机械行使。二、自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起,为避免本公司及相关企业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潜在同业竞争,除本 承诺函上文载明的承诺事项外,本公司及

  相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 作、联营、投资、兼并、受托经营等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 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正在从事 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直接或 间接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届时 正在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 经济实体;三、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本公司将对自身及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公司及相 关企业(包括本次交易完成后设立的相关 企业)的产品或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产品或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一)本 公司及相关企业未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 任何商业机会,如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 及相关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在征得 第三方允诺后,尽力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二)如本公司及相关 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实质或潜在 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三)上市公司 认为必要时,本公司及相关企业将减少直 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 务;(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 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及相关企业持有 的有关资产和业务。四、自本承诺函出具 之日起,本公司保证绝不利用对上市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了解和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 方从事、参与或投资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相竞争的业务或项目;五、本公司确认 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 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 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 反本承诺,本公司将依法赔偿上市公司的 损失。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承诺遵守并促使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订)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 规范本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对外担保行为,不违规占用上市公 司的资金。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交易各方当事人出具的上述主要承诺履行正常,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根据天健评估出具的《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各方协商,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年 3月 31日,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评估值及其交易对价如下:

  注:(1)上表中部分公司并非徐工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除阿马凯外,上表中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交易作价系该等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与徐工有限持有该等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的股权比例的乘积;(2)上表中阿马凯 15%的股权为徐工有限的全资子公司徐工挖机持有,此外,阿马凯 85%的股权由徐工有限控股的徐工机械的 3家全资子公司持有。由于本次交易中,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的权益价值系根据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与评估基准日徐工有限持有的徐工机械股份数量而计算,故阿马凯的评估值不对徐工机械的评估值产生影响,因此,上表中阿马凯的相关知识产权的交易作价系其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与徐工有限通过徐工挖机持有的阿马凯 15%股权的乘积。

  本次交易于2022年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根据上市公司与补偿义务人徐工集团签订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一)》,徐工集团承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于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期的合计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48,092.43万元、157,027.71万元、163,470.82万元及171,029.67万元,累计不低于639,620.63万元;徐工集团承诺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每期的合计收入分成数分别为14,497.32万元、13,394.85万元、10,807.69万元及7,267.25万元,累计不低于45,967.12万元。

  《徐工有限资产评估报告》及其评估说明所载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在 2021年-2024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数如下表所示:

  根据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数据,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预测收入分成数,以及徐工集团每期就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承诺的合计收入分成数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业绩补偿期间内每个会计年度内徐工集团应补偿金额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及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年应补偿金额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的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徐工集团就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小于 0时,按 0取值,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为避免疑义,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为 34.0988%。

  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承诺收入分成数-截至当期期末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实现收入分成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各年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的承诺收入分成数总和×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徐工集团就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累积已补偿金额。

  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小于 0时,按 0取值,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为避免疑义,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为 34.0988%。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徐工集团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应逐年对徐工机械进行补偿,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承诺资产当期应补偿现金=(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当期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的交割实施完毕后,徐工机械应在业绩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格审计机构”)对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盈利情况、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收入分成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并依据专项审核意见确定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净利润、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收入分成数。上述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合计实现净利润为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计净利润。

  如徐工集团需向徐工机械进行股份补偿的,徐工机械应依据合格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确定当年徐工集团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于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 2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徐工集团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议案。

  若徐工机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徐工机械以人民币 1.00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徐工集团当年应补偿的股份,徐工机械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徐工集团,徐工集团应在收到徐工机械书面通知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结算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徐工机械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之后,徐工机械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徐工机械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同意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徐工集团在接到通知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应补偿股份无偿赠送给徐工集团之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其他上市公司股东”指上市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徐工集团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者),其他上市公司股东按各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上述股权登记日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如发生徐工集团需要进行现金补偿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该等情形发生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知徐工集团其应补偿的现金,徐工集团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20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业绩补偿期间届满后,徐工机械应当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

  (业绩补偿期间内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徐工集团以业绩承诺资产认购股份总数,则徐工集团应对徐工机械另行补偿:

  应另行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有限的股权比例÷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业绩补偿期间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股份数+业绩补偿期间内徐工集团就业绩承诺资产已补偿现金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上述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为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业绩承诺资产的评估值中与本节约定的徐工有限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或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股权比例相对应部分并扣除业绩补偿期间内对业绩承诺资产(或业绩承诺资产所在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为避免疑义,徐工挖机和徐工塔机在评估基准日后分别进行的 190,000万元和 30,000万元分红除外)的影响。

  根据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苏亚核[2024]43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23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如下:

  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2023年度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合计净利润为人民币 136,897.85万元。

  股权类业绩承诺资产 2021年度至 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承诺金额为人民币 468,590.96万元,实际完成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524,686.65万元。

  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2023年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实际完成收入分成合计数(考虑徐工有限持股比例后)为人民币 10,319.96万元。

  知识产权类业绩承诺资产 2021年度至 2023年度的收入分成累计承诺数(考虑徐工有限持股比例后)为人民币 38,699.87万元,实际完成收入分成累计数(考虑徐工有限持股比例后)为人民币 38,767.72万元。

  注:财政部于 2022年 11月 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 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对于因适用解释 16号的单项交易,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公司按照解释 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的规定进行追溯,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资产在企业文化、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经营、人员安排等方面实施多项整合计划。2023年,上市公司在业务、财务、人员及机构等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及管控,包括全面深化实施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业务层面进一步协同整合,徐工挖机、徐工塔机等重要板块注入上市公司后,加速了业务协同的效率,实现标的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 2023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 2023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业务发展状况,上市公司控制、整合、运营标的资产的情况良好,公司控制标的资产的能力、整合计划及实施效果无异常。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公司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制订并不断完善议事规则,明确各层级的权责范围,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并形成有效制衡。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机制,优化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的总体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已经完成标的资产的交付与过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已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和深交所上市;本持续督导期内,交易各方当事人出具的主要相关承诺履行正常,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标的资产截至 2023年度累积业绩承诺已实现,补偿义务人徐工集团关于标的资产截至 2023年度累积的业绩承诺得到了有效履行,2023年度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上市公司 2023年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 2023年度报告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业务发展状况,上市公司控制、整合、运营标的资产的情况良好,公司控制标的资产的能力、整合计划及实施效果无异常;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治理活动,公司治理的总体运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持续督导期已经结束。鉴于本次交易涉及的业绩承诺仍在履行中,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对后续年度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各方继续关注本次交易各方所做出的相关承诺等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之 2023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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