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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文昌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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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0 15:15:09 | 【字体:小 大】 |
艺正花 293461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19年6月12日以固环罚告字[2019]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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