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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联桦机械配件制造加工厂因违规操作被罚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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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20 15:10:23 | 【字体:小 大】 |
修真之逍遥修神录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韶关市浈江区联桦机械配件制造加工厂因涉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经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该单位涉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17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涉嫌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4月17日、2018年4月20日和2018年5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2018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现场照片若干张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如上相关规定,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10日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7月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罚告〔2018〕11号)、2018年7月10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单位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追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据上述规定,鉴于该单位在2018年4月20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时已主动停止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8年7月18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韶关市浈江区联桦机械配件制造加工厂成立于2014-06-13,企业法人为雷文兵。该企业地址位于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韶北水泥厂以北200米处,主要经营机械配件加工、销售。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维权服务中心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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