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克发型原标题:【已被工商部门依法取缔立案调查】文安县刘某非法生产五金件20吨,盈利500元!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镇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工商新处字〔2017〕7号)
当事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7年3月14日,在文安县新镇镇西洋町村生产五金件,共生产五金件20吨,每吨成本费3700元,共计74000元,卖出5吨,每吨3800元,销售额19000元,每吨盈利100元,共盈利500元,还有15吨未售出。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无照生产五金件的事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事人无照生产五金件,由于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财务类行政处罚,符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所作的行政罚款一般选择中幅度范围实施处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或对当事人已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财务类行政处罚的,行政罚款可在低幅度范围实施。”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行政罚款自由裁量原则上在法定幅度内划分为三个层次:低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以下,中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30%—70%,高幅度范围为罚款上限额的70%以上。”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低幅度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 2017年3月30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生产五金件,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到河北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没款,帐号:0171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6020023。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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