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志者监理师人才库4)变更、索赔及合同价调整。变更、索赔以及其他原因都会引起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产生变化,从而影响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
①变更的处理。除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变更的规定处理: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A.变更的估价。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B.暂列金额的结算。尽管暂列金额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C.计日工的结算。计日工的结算应按工程师核实的实耗人工工时、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以计日工单价进行结算。承包人应每天向工程师报送准确的报表和凭证。采用计日工单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内支付。
D.暂估价的结算。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而可能影响招标效果的,可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暂估价的实际开支可分为三种情形:
c.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招标确定。
②索赔的处理。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
A.索赔的处理程序。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a.承包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逾期申报时,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b.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c.工程师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d.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③合同价款调整。除变更和索赔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还包括物价变动和法规调整等。
A.合同价款调整时通常需要有关的工程造价指数。根据工程造价的构成,可以分为设备工器具指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
a.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的编制。考虑到设备、工器具的采购品种很多,为简化起见,计算价格指数时可选择其中用量大、价格高、变动多的主要设备工器具的购置数量和单价,按照派氏公式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b.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通常可根据加权调和平均数指数加以确定,计算公式如下(由于利润率和税率通常不会变化,可以认为其单项价格指数为1):
c.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造价指数。是由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设备、工器具价格指数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指数综合而成的。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相类似,其计算也应采用加权调和平均数指数的推导公式,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B.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C.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增减时,工程师应根据法律和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①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按表334中规定的时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②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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