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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工人施工受伤致残法院这样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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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27 9:35:42 | 【字体:小 大】 |
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快乐方程式在建筑工地上班,工人容易受到建筑物砸伤、压伤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伤的工人,如何认定为工伤?受伤后,找谁进行赔偿?若工人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而受伤,或者是在包工头承包的工地上受伤,又该找谁赔偿?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有力维护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某建筑公司(以下称建筑公司)以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信宜市某卫生院住院综合楼施工招标资格。某卫生院作为发包人与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标准施工合同》,将其综合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由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建筑公司工作人员苏某代表该公司与张某签订《凿桩施工合同》,将工程中的破桩头工作分包给张某施工。某天,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建筑公司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并将张某送至医院治疗。张某受伤后共住院治疗3次40天,用去医疗费45671.99元,其中医保共支付了26082.03元,建筑公司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先后向医院代付或支付共45724.35元。治疗结束后,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张某将建筑公司及某卫生院诉至法院,请求建筑公司及某卫生院共同赔偿141337.2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张某的损伤是被倒塌的泥方砸伤,并非因张某破桩头施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损伤,遂依法认定建筑公司对张某的损伤承担60%责任。经核实,本次事故共造成张某经济损失152576.44元,减去医保支付金额26082.03元,则被告建筑公司应赔偿的损失为75896.65元(126494.41元x60%),建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了45724.35元,在赔偿款项中予以抵减,即建筑公司尚应赔偿30172.30元给张某。
在本案作出判决后,张某、建筑公司及某卫生院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张某受伤后入院治疗时,医院的入院记录上“现病史”栏载明“患者缘于1小时前工作时不慎被倒塌的泥方砸伤,致伤右大腿、左侧胸腹部、左小腿等多处……”该病历陈述虽是张某本人所作,但其作为事发后送院治疗时在严重受伤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可信度高,且司法鉴定所所作的鉴定意见书中分析栏写明“被鉴定人张某之伤,应系本次重物砸伤所致……”,张某提供的上述证据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其所主张的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法院对张某所称的其损伤是被旁边倒塌的泥方砸伤的事实予以采信。
张某是在施工中身体受到伤害,建筑公司未能为张某破桩施工提供安全环境,没有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安排张某进行施工作业,导致张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旁边倒塌的泥方砸伤,建筑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张某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从事破桩头建筑行业的人员,在破桩施工过程中,应充分意识到在电梯井下面施工存在的危险,但其在施工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尤其在事发前已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其对自己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可以减轻建筑公司的责任。本案中某卫生院将其综合楼建设工程通过招标合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某卫生院不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在各行各业随处可见,发包、承包、施工作业等都需要做到专业和安全,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在全力救治的同时,还应特别留意以下问题:
2.当事人应诚信、理性诉讼,客观公平反映涉案事实真相,促成双方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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