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火流星中某(沈阳)泵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李某甲、客户服务中心原主任李某乙,借国企之名行利己之实。两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还成为反腐警示教育片的“素材”。
2011年,中某(沈阳)泵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某沈阳公司”)自主开发的第三代往复式活塞隔膜泵(下称“第三代隔膜泵”)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考虑到该款产品有着巨大的市场需求,中某沈阳公司重组了市场营销部。2012年上半年,销售能手李某甲担任市场营销副部长、部长。同年6月,经李某甲提名,其好友李某乙被任命为客户服务中心主任,该中心隶属于市场营销部。
为表示感谢,李某乙专门宴请了李某甲。席间,李某甲向李某乙面授机宜:“第三代隔膜泵销量大,未来的售后服务业务量肯定也很大。咱俩干脆开一块‘自留地’,业务来源尽在你这个主任掌握之中,稳赚不赔。”李某乙连连点头称是。
半个月后,李某甲实际控制的沈阳和润隔膜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润公司”)挂牌成立,由李某乙负责经营。该公司是一家空壳企业,不具备提供维保服务的能力,没有聘用员工。当地一家劳务公司在中某沈阳公司有派遣人员,李某甲让其中的三人兼做和润公司的维修保养工作。他们定期给中某沈阳公司的几家客户提供第三代隔膜泵维修保养服务。
从2012年6月到2018年12月,本应由和润公司支付的维保员工差旅费,全部在中某沈阳公司账上报销。和润公司以此非法获取利益50.93万余元。
第三代隔膜泵工艺复杂,其配件有22种。李某甲和李某乙费尽心机,以拓宽销售渠道的名义低价为和润公司购进配件,然后以中某沈阳公司配件不全为由,诱导客户从和润公司高价采购。如此辗转腾挪,利润丰厚,个别配件的售价竟是进价的数倍。经审计,通过这22种配件,和润公司非法获取利益197.85万余元。
中某沈阳公司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如何将这些客户资源转化成和润公司的业务资源呢?李某甲、李某乙经商议,决定来个移花接木。他们伪造中某沈阳公司的授权书,给予和润公司代理商地位。为了谋取暴利,和润公司从不知名的同类企业釆购隔膜泵配件,销售给中某沈阳公司的老客户。从2012年6月至2019年2月,和润公司通过经营隔膜泵配件业务,非法获利161.97万余元。
2013年,沈阳某威机械配件公司(下称“某威公司”)老板柏林找到李某甲,寻求做外协配件加工业务。李某甲说:“中某沈阳公司的配件质量标准高,利润薄。你的公司技术不过关。你不如直接帮我的和润公司制造配件,以后业务肯定源源不断。”于是,经李某甲授意,李某乙与柏林建立了合作关系。
2014年8月,李某乙向柏林提出,打算通过“阴阳合同”套现,让柏林扣除税点后把剩余的钱返给自己,并告知这是李某甲的意思。为了维持合作关系,柏林表示同意。此后,双方的每笔业务都签两份合同,一份是虚构金额、订单量的“阳合同”,一份是实际订单量和金额的“阴合同”,和润公司按“阳合同”付款,某威公司则按“阴合同”的约定发货。其具体操作方式有三种,一是把个别订单的价格提高,虚高出的价款由和润公司打给某威公司,再由柏林将虚增部分的金额扣除税点,剩下的钱返给李某乙;二是签合同之后,某威公司少发货,将相应的金额扣除税点后返给李某乙;三是签订空头合同,双方之间实际未发生业务往来,某威公司按合同金额扣除税点后,返给李某乙。
从2013年至2017年,和润公司与某威公司共签订虚假配件采购合同64份,和润公司借此套取非法利润共计165.61万余元。
李某甲暗地里干着损公肥私的勾当,表面上却装作大公无私。2017年11月中旬,李某甲和李某乙一同去太原出差。返回后,李某乙多报了几天的差旅费。当李某乙将其代领的钱款交给李某甲时,李某甲勃然大怒,拍着桌子骂李某乙:“你作为客户服务中心的干部,怎么能多吃多占呢!”在场员工有十多人,李某甲“现身说法”,对大家进行了“教育”。
2018年10月,李某甲被提拔为中某沈阳公司总经理助理。然而,再狡猾的狐狸最终都会露出尾巴。2022年6月14日,沈阳市监察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对李某甲、李某乙采取留置措施。两人均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李某甲还主动交代了其受贿行为。
2012年6月至2017年10月,李某甲在担任市场营销部副部长、部长期间,接受沈阳某自控系统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乙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捆绑方式釆购该公司的自控系统总计115种,合计含税金额为4012万余元。在此期间,李某甲先后收受赵乙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以及位于沈阳市的一处价值145.2万元的房产、一个价值6万元的车位。为了掩人耳目,李某甲将房产登记在其姐姐的名下。为缴纳和润公司的注册资金,李某甲向赵乙索要现金50万元。
2022年11月30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甲、李某乙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出庭检察官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指控李某甲犯受贿罪、洗钱罪。
李某甲当庭表示悔罪,认罪认罚,但认为其不构成洗钱罪。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甲对其受贿罪,系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相关情况期间主动交代,系自首;李某甲犯洗钱罪不成立;李某甲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数额并非特别巨大。
李某乙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乙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均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非法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均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请托事项提供帮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
关于李某甲是否犯洗钱罪的问题,法院指出,李某甲将受贿房产登记在其姐姐名下的行为系受贿手段,属于牵连关系,不应当数罪并罚,故对洗钱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关于李某乙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某乙在李某甲的指使下,在和润公司负责运营、合同签订等大部分业务,属于实行犯。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不属于从属、支配地位,不应当认定为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根据李某乙的职务、违法所得数额、犯罪地位和原因等综合情节,可认定其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23年6月2日,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30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12年8个月,罚金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罚金70万元。
李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万元;总和刑期为7年6个月,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甲、李某乙均没有提出上诉。2023年9月,中某沈阳公司召开廉政教育大会,播放《附骨之疽》专题警示教育片,通过李某甲、李某乙的案例进行了反腐倡廉警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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