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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徐铜环责改字〔2021〕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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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3/9 17:11:12 | 【字体:小 大】 |
水煮纺大你公司乳制品加工项目位于铜山区房村镇鹿台村,项目建设有全脂乳粉生产线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鲜牛奶-过滤-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冷却-包装-成品。2021年12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乳制品加工项目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未生产。根据项目排污许可证要求,应当每月对排放因子中的氮氧化物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经调查,你公司在2021年4-7月未按要求对氮氧化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及照片、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监测报告和检测报告复印件、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等证据。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责令你公司:
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并申请人民法院对你公司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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