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社团文化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贺州自然告字[2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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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贺州自然告字[2021]31号)
经贺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4(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8.附属建筑物性质:商务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对外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西面后退道路红线米,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后退道路红线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商业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4.5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商务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9.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缴清。
20.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1.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852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852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8.附属建筑物性质:零售商业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14.商业(零售商业、餐饮、旅馆、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建筑比例:不高于30%。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西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南面后退道路红线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米,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项目设计时应符合《贺州市中心城区风貌规划导则》的要求并提前与我局对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
20.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须按照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设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体系”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采用“三板体系”(即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要求建设,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21.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如总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以上,建议按照《贺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若地块分期开发,需在首期落实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规定,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接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
23.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2021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缴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4.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5.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3455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11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8.附属建筑物性质: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14.建筑后退用地权属界线:东、西、南、北面均不少于3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5.停车位配置: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同时满足每户不少于1个停车位的要求),非机动车停车位按照每1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个停车位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6.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7.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8.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项目设计时应符合《贺州市中心城区风貌规划导则》的要求并提前与我局对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
19.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须按照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设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体系”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采用“三板体系”(即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要求建设,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20.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建议按照《贺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若地块分期开发,需在首期落实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规定,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接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
22.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2021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缴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3.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4.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7924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24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3.土地用途:商服(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城镇住宅用地。
4.使用年限:商服(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40年、城镇住宅用地70年(自土地交付之日起算)。
6.用地性质:二类城镇住宅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8.附属建筑物性质:零售商业用房、批发市场用房、餐饮用房、旅馆用房、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房、配套设施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公共厕所、居民健身运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等)。
13.建筑限高:不高于24/36/60米(沿江第一、二排建筑限高24米,第三排建筑限高36米,第四排及往南区域建筑限高60米)。
14.商业(零售商业、批发市场、餐饮、旅馆、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建筑比例:不高于20%。
15.建筑后退红线:东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西面后退道路红线米,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北面后退用地权属界线米,其中商业建筑和裙房含有商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米,商业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绿化带不少于10米,并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
16.停车位配置:按照《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进行配置,同时满足《贺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中新建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
17.场地标高及建筑高度的计算须满足《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在具体规划设计时,场地竖向应结合周边用地、市政道路及现状竖向标高进行控制,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8.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19.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项目设计时应符合《贺州市中心城区风貌规划导则》的要求并提前与我局对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
20.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须按照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装配式建设试点城市新建建筑中推广应用“三板体系”的通知》(桂建发〔2020〕8号)要求,采用“三板体系”(即预制叠合楼板、预制内隔墙板、预制楼梯板)要求建设,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
21.地块项目开发建设时建议按照《贺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造方式,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20%。若地块分期开发,需在首期落实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技术要求须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现行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规定,部品部件优先选用本地产品,接受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
23.竞得人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30天内必须缴纳不低于出让价款的50%,余款在2021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缴清。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24.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所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供地政策。
25.开工建设前,竞得人须自行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该地块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15096万元,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4600万元,每次增价幅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对加价幅度进行调整)。
二、竞买人范围及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出具联合各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存在以下行为者及其控股股东不得参加竞买:存在银行资信不良记录的;存在伪造公文骗取用地和非法倒卖土地等犯罪行为的;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的;存在违背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仍存在欠缴贺州市本级土地出让价款的;在贺州市本级范围内被认定存在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二)竞买人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时,除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缴纳竞买保证金外,还应提交不存在上述行为以及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三)竞买申请人在申请竞买前须到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数字证书(作为参与本期网上交易活动的身份凭证)。(四)符合以上述竞买条件并办理数字证书、按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以网上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挂牌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挂牌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9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网址:)获取挂牌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9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网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19时00分。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在 2021年10月12日09时30分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进行。挂牌时间为: 2021年9月29日00时00分至 2021年10月12日10时00分。
(一)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则进入系统网上限时竞价阶段。(二)竞买申请人须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9日凭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必须在2021年10月9日(报名截止日)19时00分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汇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本期出让活动挂牌报价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00时00分至 2021年10月12日10时00分。注:以上的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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