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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厂内机动车辆仅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车辆。那么厂内运输车要不要缴纳交强险?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如何有效证明场内运输车辆的身份等问题在审判实务中容易出现争议,法院的判决更是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这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讲是极为不公的。结合大量判例和法律条款,笔者认为:厂内运输车有没有缴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不能一概而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证明其机动车不具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缴纳交强险的条件才能免除缴纳交强险的义务。
根据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此有人认为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中定义的“厂内道路”(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属于《条例》第二条中的“境内道路”,那么厂内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但是劳部发【1995】161号《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只是对“厂内机动车辆”做了规定,对“道路”未做规定,更没有对厂内运输车辆是否应该投保交强险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含义做了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有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通行的“道路”是一个判断要点,厂内运输车显然不在公路、城市道路通行,但是如果在厂区范围内通行,且该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比如有些码头、货场是允许社会公众机动车通行),那么该厂内运输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因为它也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只有满足“仅在厂区范围内行驶”且“该厂区范围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两个条件,该厂内运输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才无需投保交强险。
中国保险业协会在《交强险实务操作问答》也对该问题做了解释,其中第十六项:大型企事业单位不需上路的场内车辆、园林洒水车、无牌照车辆是否需投保交强险?
答:《条例》规定,机动车如果不上道路行驶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临时上路行驶的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此外,大型企事业单位不需上路的场内车辆、园林洒水车、无牌照车辆,如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主动要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得拒保。从该实务问答可以看出,厂内运输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投保交强险不是其法定义务。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对社会公众机动车是否通行厂区做进一步解答。
综上,原则上厂内运输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是有证据证明该厂内运输车通行的范围也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那么,需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
如果未投保交强险的厂内运输车被认定承担部分责任,其肯定会主张绕过交强险直接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一旦被认定为应该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其承担的责任要更大。此时,作为被告的厂内运输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然以“厂内运输车无需投保交强险”为由对抗原告适用《解释》第十九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若想让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厂内运输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义务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证明:
查阅对方当事人厂区汽车运输管理规定:是否允许社会公众车辆在厂区通行(一些特大型厂区确实允许社会公众机动车通行);厂内机动车牌照是否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的年度检验报告。
认真阅读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关注其对车辆的描述,比如“路外车辆”。
根据交警部门的事后处罚做出判断。根据《条例》第39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其按规定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按规定补办交强险后,才应当退还机动车。
如果实践中,因厂内运输车未投保交强险而被处以罚款、扣车、补办的措施,则间接证明其应该投保交强险。
作者简介:梁平川(1988.9--),男,山东泰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公司法、合同法。通讯地址: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双泉路劳服大厦,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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