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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度“铁拳”行动等专项整治第二批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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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19 12:28:03 | 【字体:小 大】 |
徐永钦很牛叉3今年以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三个年”活动要求,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特种设备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秩序。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1月,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市区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销售的国窖1573、20年华山论剑等4个品种28瓶白酒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予以扣押。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4个品种28瓶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3月,咸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4个品种28瓶白酒;2.罚款20000元。
2023年3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三原县某干菜调料商行销售的“安琪”牌高活性酵母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予以扣押。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安琪”牌高活性酵母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安琪酵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4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安琪”高活性酵母912袋;2.罚款10000元。
2023年3月,乾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乾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存放有某品牌油漆3桶,生产线上有若干标有某品牌油漆未包装的空桶,且有销售行为,以上产品包装上均标示生产企业为西安某有限公司。经鉴定,当事人生产的某品牌油漆为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当事人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生产油漆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3月,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油漆3桶;2.没收违法所得3740元;3.罚款6000元。
2023年4月,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函,称秦都区某商店未经许可,擅自在门头上使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商标logo。经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门头上使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商标logo,且店内经营的贵州茅台酒(鉴定为真品)等其他酒水、饮料,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茅台酒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秦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2023年5月,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三原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直在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未按照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经查,当事人因生产需要于2015年1月份安装一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代码:86),主要用于本公司生产中吊零件使用。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于2015年1月经咸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取得检验报告,2015年6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至被查时该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已超过有效检验期。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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