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外贸服装批发在直销行业里,在特定的强调直、传两者区别的时候(不指一般地叙述),当他提到消费者的时候,如果前面不加上“最终”二字的话,很可能他就有传销的嫌疑,他是在有意或者是无意地在为传销行为埋下伏笔,给传销行为留了一条后路,给传销公司留了一条走私、走后门的暗道;起码说,他不是忠实的执行《直销管理条例》,不是彻底的不折不扣坚持中国直销的坚决者,因为直销管理条例在第一章第三条中明明白白指出: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中国的直销对象是面对开放性社会上的最终消费者上帝客户,然而传销的对象是面对封闭性宰熟的下线亲友营销内部群体,传销公司把期盼发财的下线营销团队哥儿们自己当作主流消费者、显然他们并不是最终消费者,因为他们消费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终止于看重产品,甚至于根本不关心产品,就匆忙交钱报单急抢传销制度中的制高点,其实内心上是为了另外一个买到传销的上线资格,以便长期赚到未来继续下线的金钱。如果不强调最终二字,就容易让这些传销浑水摸鱼骗钱而不真诚消费。
传销中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首次先花钱加盟、搞假消费的真投资者。所谓商品的流通只是假象,只不过实现了从大库房向小库房的转移,家中屯货是传销投资行为的真实写照。既然是花血本来投资,先将这笔“份子钱”进贡给上线们分配,所以这笔首次钱投进去,是不能在本期由公司回报给本人的;有的公司为了遮掩、虚称这是卖给消费者的累积销售行为(其实是卖给了自己的买单行为),但是,他也不会发给你足额的销售提成,或者只是赏给你一个资格名义,就把所谓的销售功劳给打发了(因为本来就不是真正地销售)。传销的显著特征是:假消费者和真传销者的身份是合二为一的;在实践中、绝对地不敢把消费者与销售者的身份严格地区别开来,所以搞传销的公司最讨厌明确地、定性的“最终”消费者概念。
传销中的消费者,是从事资本投机的一种行为,他们期盼这个消费资本的投入,能给他带来很大的资本返利,起码能较大的超出他购货的金额,实现他们一夜暴富的梦想。在这里人们看到所谓的消费只是个掩人耳目的口号、所谓的产品也只是一个道具;从这里看到的消费者,根本不是真正的主要为了喜欢产品而掏钱消费,他们是为了企盼发财而来消费,是企图把消费者变成新的投资者,接下来紧跟着还要大力“拉人头”发展下线、等着捞到佣金大发财,显然不是最终消费者。
大家都知道√4=±2,四的开方有两种答案:+2和-2,而且是两种完全是相反的结果。在研究、或实践规则或发表企业直销声明时,消费者的前面若没有最终两个字的时候,将为自己今后可以作出两种完全相反的利用而留下走私。表面看好象是附和直销,其实是更能为企业的暗藏传销提供理论支持,以便于混淆视听、模糊传销界限。只有当消费者前面冠以“最终”两字时,最终消费者就只能服务于直销,而无法被传销所利用。这就好比是+2,在2字前面冠上“+”这个符号,就是唯一的是“正”、而不可能误认为“负”了,这才能显示出拒绝传销的决心;只谈4的开方肯定是“+2”那是不准确的,-2的结果还会被传销复辟们所利用;在法律文书中去掉了“最终”两个字,单纯只提“消费者”三个字,为何要去掉《直销管理条例》中最关键的“最终”两字?偷换走这两个字的重要概念后,不就等于去掉了“+”“-”的原则定性?可不可能这是在为企业追求违法利益而暗许传销行为?是属于普通的疏忽吗?真是一字值千金呀!!!
有的学者是不满意直销条例的,一个劲儿地贬低或否定条例,说什么条例不能算数,要等直销法出台才算数;所以在他们的论点里,是非常忌讳条例中的“最终”二字的!一当消费者只是单纯为了喜欢产品而最终消费时,不愿意为了消费储值、消费资本、消费发财而去发展下线搞传销时,他们就会骂最终消费者是死线,两条腿的双轨制就死了我半壁江山,如果不及时补救,就可能出现大象腿,坑害了我的网络发财架构,老子动员你好几天就白费力气啦!?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分不清传销与直销的界限。如何把握这二者的界限?2006.05.22日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副局长邰展说: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员的报酬按其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收入计算,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收入的30%。
国务院法制办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说: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所以说,真假直销的最关键区别焦点是——消费者的前面是否强调了有无“最终”二字。
希望在新的2007年,中国直销能诚实消费而不再虚伪,还中国直销一个纯净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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