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界私服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6〕104号)要求,根据乌鲁木齐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第2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部署,按照“五城同创”工作要求,全力推进首府大气污染治理,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化管理为抓手,通过关停、搬迁、整治混凝土企业,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一)全面完成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其中,位于饮用水二级保护区5处、军管用地1处、城市中心区4处、煤矿发证范围内1处(见附件1)。各混凝土企业完成搬迁准备工作后,按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厂区建设标准要求》(见附件2)开展搅拌站新厂建设。
(二)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对我市周边范围内53处搅拌站进行扬尘治理整改。
(三)对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进行关停,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45号)要求,不得在我市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搅拌站。
成立乌鲁木齐市混凝土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区(县)、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负责审定搬迁工作方案、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及政府补助额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并研究解决混凝土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混凝土企业搬迁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第一阶段(2017年8月30日):完成我市周边范围内53处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改造;完成对拟搬迁搅拌站的情况清查、规划选址、新建厂区建设审批手续、厂区内规划、搬迁补偿方案等前期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7年8月31日至9月20日):完成新建搅拌站厂址征收和新建搅拌站用地“三通一平”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25日):推进新建搅拌站搬迁建设和原搅拌站关停工作。
(四)第四阶段(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迁建工作,原搅拌站全部关停,新建搅拌站达到或超越迁建之前的生产能力。
1.各区(县):负责依据规划选址方案、用地方案、原建厂批复要求,制定相关搬迁优惠政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作为搬迁补偿方案重要内容。负责提前完成新建厂搅拌站“三通一平”工作,配合各混凝土企业做好搅拌站新厂区建设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对注册本区的搬迁企业及迁入企业情况摸底,及时做好调查、沟通、督促及协调服务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混凝土企业解决新厂区建设困难。负责做好搬迁过渡时期搅拌站生产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必须满足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待新厂区建设满足生产要求时,原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混凝土企业开展搅拌站新厂区建设时的拆迁补偿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工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严格把关,严禁“三无”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全力配合市建委开展搅拌站搬迁工作。
2.市建委:负责落实搅拌站搬迁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搬迁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搬迁进展。负责对拟定搅拌站选址方案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由“环评”确定选址方案、建设规模等内容。负责对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进行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混凝土搅拌站(点)总数量;分布情况、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从业人数等信息;征求搬迁企业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测算搬迁费用并编制投资概算,主要以生产设备(包括生产线、厂区辅助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运输、安装等为主;测算搅拌站新建厂区(包括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绿化、道路)用地规模;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搬迁补偿方案,配合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提出规划选址和厂区内规划建议;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动员、搬迁工作。负责根据目前搅拌站生产规模、产业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绿色生产等制定详细的混凝土企业搬迁方案。方案还应包括用地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周期、搬迁时限、搬迁费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负责制定搬迁补偿方案,报领导小组。
3.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县)开展辖区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工作。
4.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在城市“外围布局”的原则对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关停搬迁搅拌站开展规划选址工作,并尽量满足混凝土性能(出厂到浇筑过程不大于90分钟)对运距的要求和原材料运输的经济性以及预拌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需求。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规划局制定新建搅拌站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方案,以及搅拌站旧址用地善后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对确定的选址方案内拟新建搅拌站环评进行审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提出环评审查意见。监督搅拌站新建厂区严格落实环评及“三同时”管理要求,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7.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及筹划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并配合市建委做好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与搬迁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1.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搅拌站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进行验收。负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混凝土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治。
2.市建委:负责对整改不合格的混凝土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媒体曝光。
3.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配合各区(县)督促搅拌站进行整改,对搅拌站整改过程中出现“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治。
(一)设立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市本级财力安排、搬迁企业土地挂牌出让净收益等。政府对搬迁企业的补偿及补助分为:土地补偿、地表附着物补偿、政府补助。搬迁补偿资金从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各相关部门为搬迁混凝土企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在新的选址方案确定后,为迁建混凝土企业加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但不得在我市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混凝土搅拌站。
(三)各区(县)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等部门做好行业指导,禁止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使用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生产销售的混凝土。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现行的环境管理体系,对未能严格实施达标排放要求,未配置强制网格式除尘喷淋喷水设备,未采用封闭式骨料堆场,未进行皮带全封闭等配套建设的违法混凝土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环保手续不全等违法混凝土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者,进行停产整治。情况严重的,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进行关停。对在搬迁范围内的企业过渡期生产期间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审验,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停产整治。
(四)市建委、市环保局对各区(县)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进行督查。关停、搬迁及改造工作将记入各区(县)扬尘防治工作考核内容。
(一)新、改、扩建的环保型搅拌站必须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并与主体结构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产。
(二)新、改、扩建的环保型搅拌站主要是控制噪音、粉尘、污水、废气及废弃物排放,使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主要包含:生产线、骨料仓、污水处理系统(含砂石分离机)、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控制室、厂区绿化、综合办公楼、试验室、汽修间及附属工程组成。
(三)搅拌站生产线线,且生产线、骨料仓应采用钢结构进行全封闭,外维护体系宜采用彩钢夹心板,骨料仓顶应安装喷雾装置,上料仓应建设为全落式或一体式,且与皮带运输机一起完全封闭,如需使用装载机则需控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料仓需设置料位控制系统,进出料口均应设置除尘装置。生产线称量层、搅拌层均需设置冲洗装置,冲洗废水与废水循环系统连通。下料口设置防喷溅系统,以保持周边环境卫生。
(四)将控制室与搅拌站主楼分离,设置独立的中心控制室,采用远程控制方式进行混凝土生产作业,在进料口及下料口等重要控制部分安装摄像头进行过程监控。中心控制室基本功能应包含控制室、调度室、质检办公室、值班室。
(五)环保型搅拌站应设置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及雨雪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砂石分离机、生产主机楼、废水废浆均化系统(或压滤系统)及供给系统、雨雪水收集系统、骨料仓及沉淀池贯通,形成循环系统,实现厂区污水零排放。生产现场设置废弃混凝土集中存放处,做到集中处理,实现建筑材料的循环再利用。
(六)厂区整体绿化率应达到10%-20%之间,道路硬化(包括厂区外运输道路)率达到100%。
(一)高质、节能、利废人环保概念型混凝土搅拌楼(站),为绿色高性能混凝土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负压式脉冲除尘系统,彻底解决混凝土生产中粉尘飞扬、环境污染等难题,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四)混凝土拌合物分离回收设备,采取立体布置形成一套封闭的污水处理和砂、石料回收系统,使浆水、废料全部回收重复使用,达到零排放,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真正做到节能降耗,环保舒适地生产。
(五)高精度的称量系统、控制信号转换及传感系统、微机控制系统,确保各种物料单独称量(或累计称量),性能稳定,计量准确。
(六)“互联网+”控制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管理资源共享、远程监控、设备维护及信息数据收集整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程度。
1.搅拌主机需加装有效的除尘器,确保计量层平台、搅拌层平台空气中粉尘颗粒区不高于规范要求,建议选用主动负压脉冲反吹式除尘器。
1.搅拌站(楼)气源若使用空压机,建议选用成熟螺杆式空压机,应设置空压机房,达到降低噪音的作用,空压机房建议根据现场条件采用砖混结构。
2.空压机为降低噪音,节约能耗,在有条件的站点,可建立集中气站,对搅拌站(楼)、粉料车等采取其中供气。
2.粉料罐应加装有效的除尘器设备,采用技术先进、除尘效果较好的主动负压脉冲反吹式除尘设备,同时滤芯除尘面应积不小于32㎡。
2.环保型搅拌站根据场地情况,宜优先选用后台上料系统和中转料仓形式,降低粉尘、噪音污染,同时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3.厂区内粉尘、噪音、污水排放设计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及相关规范要求。
1.位置要求:一般中心控制室设置在与搅拌楼正对中的位置,距离搅拌楼应大于25m以上,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调整。
2.功能设置:包括:调度室、控制室(含质检办公区)、材料办公室、门卫室等。
3.主体机构:可采用符合要求的各种结构形式,可分为一层或两层建设。控制室面积>40㎡,调度室面积>20㎡,其它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核心区域:控制室为搅拌站核心区域,外部人员应禁止入内,对出入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
2.外窗设置:中心控制室部分区域建议采用玻璃窗,便于生产人员能准确掌握生产区域情况。
3.形式调整: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中心控制室的形式。
搅拌楼外封装搅拌楼外封装主体结构采用型钢,外墙采用墙面彩钢加芯板,均采用工厂加工,运输至现场后,进行吊装。
1.料仓封闭同搅拌楼,钢结构一般在料仓剪力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特殊情况除外),进车端洞口预留高度≥12m。
2.标高6.0m-12.0m段洞口位置,应设置防尘帘。料仓内部应设置喷雾装置,降低骨料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排放。
3.喷雾装置可安装在钢结构上,支管末端的喷淋头间距为2m,成梅花形布置,在骨料运输过程中,应启动喷雾装置。
通过厂区道路坡度汇集至排水沟内,污水经排水沟汇总至沉淀池,经过沉淀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内,经处理后进行二次利用。
汽车修理间为门式轻钢结构,地上一层,建筑高度大于5.5m,建筑面积约300㎡。墙面为厚压型钢板,屋面采用彩色压型钢板,屋面按要求设置保温棉。钢结构构件应采取工厂加工模式,±0.00mm以上1200mm范围内采用200mm厚砖砌体,墙体表面为瓷砖。汽修间大门为电动卷闸门,窗户为白色塑钢窗。
污水处理系统(含砂石分离机)土建工程以设备工艺图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筑面积约为250㎡。在进行土建施工前,应与设备厂家确定设备工艺图。
发电机房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50㎡。房屋基础根据地质勘查情况确定基础形式。
蓄水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采取地下式,建筑面积约90㎡。铁艺栏杆涂刷红白相间油漆警示,并张挂安全标识牌。
干渣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是废弃物集中处理地,设置位置应便于车辆通行及运输。
2.明沟的设置原则:1.非机动车通行部位(特殊要求除外);2.排水沟宽宜为300mm左右;3.深度根据场内坡度进行调整。
3.盖板沟设置原则:1.车辆通主排水沟上部;2.特殊要求必须设置的;3.盖板沟应与相邻道路同时施工,保证盖板沟的整体性和排水坡度。
1.试验室的选址和规划:试验室的地理位置宜在搅拌站内,以便试验人员可以及时服务于混凝土生产;试验室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供电、供水、排水等要求,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拟建的试验室要通风、采光良好。
2.试验室规模应根据其具体试验检测能力与混凝土生产量进行确定,一般应设办公室、高温室、水泥室、砂石室、混凝土室、混凝土标养室、力学室、混凝土试配室、资料室、留样室、混凝土耐久性能检测室;试验室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生活区)不宜小于400㎡。
1.环保型搅拌站综合楼结构一般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500~3000㎡。
3.包含:大厅、员工食堂、餐厅、试验室(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单独建设)、职工之家、办公区、员工宿舍、卫生间、淋浴间等。
1.道路硬化率达到100%,硬化道路质量良好、无明显破损,车辆运行无明显扬尘。
4.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机进料口或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均安装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状态和功能完好,运转正常。
5.生产废水、废浆处置系统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且正常运转;排水沟系统覆盖连通装车层、骨料堆场和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置设备设施,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管道系统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且沉淀池设有均化装置;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
6.拥有经校准合格的噪声测试仪及粉尘检测仪,且能实施在线.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人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8.配料地仓与骨料仓一起封闭,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配料地仓单独封闭。骨料用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
9.采用砂石分离机或其他先进设备设施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并实现砂、石和水的循环利用。
11.采用髙塔式骨料仓或骨料堆场,堆场地面硬化率100 % ,并排水通畅;采用有三面以上围墙的封闭式堆场时,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要求;或采用有三面以上围墙且安装喷淋抑尘装置的封闭式堆场。
12.搅拌站(楼)四周及顶部应同时封闭,如距离居民区≤50m,在厂界安装隔声装置。
14.第三方监测的厂界声环境噪声限值、空气污染物中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及总悬浮颗粒物1h平均浓度限值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要求。
15.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经验证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或完全循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
16.利用压滤机处置废浆并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二次应用,或经验证废浆直接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
17.废弃新拌混凝土经砂石分离机分离生产砂石且利用率不低于90%;废弃固化混凝土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并消纳利用。
20.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运输车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定期保养。
(一)厂区内要合理规划,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区设置,并进行有效分割,应设置围墙和声屏障来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声传播,围墙应使用砖砌围墙等硬质材料永久性封闭,出入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二)厂区道路及与市政道路连接线、生产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做硬化处理,并采取措施保持清洁,做到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未做硬化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
(三)厂区内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应进行封闭,其高度应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并配备喷淋喷水等除尘抑尘设备。生产区内设置废弃物分类存放处,并有抑尘设施。
(四)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清洗设备和人员,车辆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五)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即“一包”清洁卫生;“二包”秩序良好;“三包”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一)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机进料口或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均应安装除尘装置,且除尘装置状态和功能完好,运转正常。粉料仓标识清晰并配有料位控制系统。
(二)配置生产废水、废浆处置设施及相关系统,处置系统包括:排水沟应覆盖连通装车层、骨料堆场和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置设备设施,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管道系统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且沉淀池设有均化装置;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排水沟、多级沉淀池和专用管道都应状态良好且正常运转。
(三)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砂浆)喷溅的设施,卸料口下地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泥浆类物质。
(四)厂界周边企业应设立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粉尘、噪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相关数据实时传送至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管理平台。
(五)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搅拌主机卸料口设下料软管等防喷溅设施。
(六)配料地仓与骨料仓一起封闭并加装喷淋抑尘装置,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配料地仓应单独封闭;骨料用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粗细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布料机。
(七)配置废弃混凝土处置装置,状态良好且运行正常。严禁向厂外直接排放废水、废浆和废弃混凝土;如若自行无法消化废弃混凝土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合作,定期清运处理,并做好转运记录。
(八)生产用车应保持外观清洁,采用定位系统监控,保证车辆实时监控;所有车辆都需经过车辆检测和环保检测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及矿物掺和料,其存储、装卸、输送应有防尘措施。应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粉料上料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露和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砂、石原料的装卸、输送、配料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皮带上料的应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漏料应及时清理。
(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理。应定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排污管道,沉淀物应及时集中清运处理。
(一)粉尘要求:厂区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时,可吸入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厂界处测试1h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最大限值分别为120ug/m3、55ug/m3。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1h平均浓度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大于800ug/m3,骨料堆场不大于600ug/m3,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大于400ug/m3。
(二)噪声要求:厂界噪声最大排放限值应与所属功能区或环评批复中要求的排放限值一致(二类功能区昼间限值为60dB,夜间50dB;三类功能区昼间限值为65dB,夜间55dB)。
《乌鲁木齐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线日
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大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工作力度,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6〕104号)要求,根据乌鲁木齐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第2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系列部署,按照“五城同创”工作要求,全力推进首府大气污染治理,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化管理为抓手,通过关停、搬迁、整治混凝土企业,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一)全面完成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其中,位于饮用水二级保护区5处、军管用地1处、城市中心区4处、煤矿发证范围内1处(见附件1)。各混凝土企业完成搬迁准备工作后,按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新建厂区建设标准要求》(见附件2)开展搅拌站新厂建设。
(二)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对我市周边范围内53处搅拌站进行扬尘治理整改。
(三)对全市范围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进行关停,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45号)要求,不得在我市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搅拌站。
成立乌鲁木齐市混凝土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区(县)、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从相关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负责审定搬迁工作方案、评估报告、补偿资金及政府补助额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并研究解决混凝土企业搬迁中的具体问题;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混凝土企业搬迁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第一阶段(2017年8月30日):完成我市周边范围内53处搅拌站扬尘污染防治改造;完成对拟搬迁搅拌站的情况清查、规划选址、新建厂区建设审批手续、厂区内规划、搬迁补偿方案等前期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7年8月31日至9月20日):完成新建搅拌站厂址征收和新建搅拌站用地“三通一平”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7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25日):推进新建搅拌站搬迁建设和原搅拌站关停工作。
(四)第四阶段(2018年6月底):全面完成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迁建工作,原搅拌站全部关停,新建搅拌站达到或超越迁建之前的生产能力。
1.各区(县):负责依据规划选址方案、用地方案、原建厂批复要求,制定相关搬迁优惠政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作为搬迁补偿方案重要内容。负责提前完成新建厂搅拌站“三通一平”工作,配合各混凝土企业做好搅拌站新厂区建设准备工作。认真落实对注册本区的搬迁企业及迁入企业情况摸底,及时做好调查、沟通、督促及协调服务工作,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帮助混凝土企业解决新厂区建设困难。负责做好搬迁过渡时期搅拌站生产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必须满足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待新厂区建设满足生产要求时,原搅拌站全面停止生产。负责落实本辖区内混凝土企业开展搅拌站新厂区建设时的拆迁补偿工作。负责开展辖区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工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严格把关,严禁“三无”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全力配合市建委开展搅拌站搬迁工作。
2.市建委:负责落实搅拌站搬迁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搬迁工作,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搬迁进展。负责对拟定搅拌站选址方案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由“环评”确定选址方案、建设规模等内容。负责对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进行清查,清查内容包括:混凝土搅拌站(点)总数量;分布情况、用地性质、使用年限、占地面积;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从业人数等信息;征求搬迁企业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测算搬迁费用并编制投资概算,主要以生产设备(包括生产线、厂区辅助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运输、安装等为主;测算搅拌站新建厂区(包括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生活区域、绿化、道路)用地规模;按照相关要求编制搬迁补偿方案,配合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提出规划选址和厂区内规划建议;会同相关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动员、搬迁工作。负责根据目前搅拌站生产规模、产业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绿色生产等制定详细的混凝土企业搬迁方案。方案还应包括用地情况、建设进度、建设周期、搬迁时限、搬迁费用预算、资金使用计划等。负责制定搬迁补偿方案,报领导小组。
3.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县)开展辖区内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工作。
4.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在城市“外围布局”的原则对我市城区内11处搅拌站关停搬迁搅拌站开展规划选址工作,并尽量满足混凝土性能(出厂到浇筑过程不大于90分钟)对运距的要求和原材料运输的经济性以及预拌行业未来发展趋势的需求。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各区(县)、市规划局制定新建搅拌站土地征用、出让、划拨方案,以及搅拌站旧址用地善后工作。
6.市环保局:负责对确定的选址方案内拟新建搅拌站环评进行审查,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提出环评审查意见。监督搅拌站新建厂区严格落实环评及“三同时”管理要求,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7.市财政局:负责设立及筹划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并配合市建委做好资金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与搬迁企业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1.各区(县):负责对本辖区内搅拌站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按照《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进行验收。负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混凝土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整治。
2.市建委:负责对整改不合格的混凝土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在媒体曝光。
3.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防治整改要求》(见附件3),配合各区(县)督促搅拌站进行整改,对搅拌站整改过程中出现“乱搭乱建”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治。
(一)设立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中央及自治区补助资金、市本级财力安排、搬迁企业土地挂牌出让净收益等。政府对搬迁企业的补偿及补助分为:土地补偿、地表附着物补偿、政府补助。搬迁补偿资金从企业搬迁补偿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各相关部门为搬迁混凝土企业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在新的选址方案确定后,为迁建混凝土企业加速办理各项行政审批手续,但不得在我市禁止建设区、严格限制区内批准新建混凝土搅拌站。
(三)各区(县)行政执法、建设、工商等部门做好行业指导,禁止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使用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生产销售的混凝土。各区(县)环保部门按照现行的环境管理体系,对未能严格实施达标排放要求,未配置强制网格式除尘喷淋喷水设备,未采用封闭式骨料堆场,未进行皮带全封闭等配套建设的违法混凝土企业,依法依规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环保手续不全等违法混凝土企业,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者,进行停产整治。情况严重的,可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进行关停。对在搬迁范围内的企业过渡期生产期间按照现行标准进行审验,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停产整治。
(四)市建委、市环保局对各区(县)未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搅拌站关停搬迁工作进行督查。关停、搬迁及改造工作将记入各区(县)扬尘防治工作考核内容。
(一)新、改、扩建的环保型搅拌站必须同步实施环保配套设施,并与主体结构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投产。
(二)新、改、扩建的环保型搅拌站主要是控制噪音、粉尘、污水、废气及废弃物排放,使其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主要包含:生产线、骨料仓、污水处理系统(含砂石分离机)、废弃物集中处理、中心控制室、厂区绿化、综合办公楼、试验室、汽修间及附属工程组成。
(三)搅拌站生产线线,且生产线、骨料仓应采用钢结构进行全封闭,外维护体系宜采用彩钢夹心板,骨料仓顶应安装喷雾装置,上料仓应建设为全落式或一体式,且与皮带运输机一起完全封闭,如需使用装载机则需控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料仓需设置料位控制系统,进出料口均应设置除尘装置。生产线称量层、搅拌层均需设置冲洗装置,冲洗废水与废水循环系统连通。下料口设置防喷溅系统,以保持周边环境卫生。
(四)将控制室与搅拌站主楼分离,设置独立的中心控制室,采用远程控制方式进行混凝土生产作业,在进料口及下料口等重要控制部分安装摄像头进行过程监控。中心控制室基本功能应包含控制室、调度室、质检办公室、值班室。
(五)环保型搅拌站应设置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及雨雪水收集系统,并确保砂石分离机、生产主机楼、废水废浆均化系统(或压滤系统)及供给系统、雨雪水收集系统、骨料仓及沉淀池贯通,形成循环系统,实现厂区污水零排放。生产现场设置废弃混凝土集中存放处,做到集中处理,实现建筑材料的循环再利用。
(六)厂区整体绿化率应达到10%-20%之间,道路硬化(包括厂区外运输道路)率达到100%。
(一)高质、节能、利废人环保概念型混凝土搅拌楼(站),为绿色高性能混凝土生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负压式脉冲除尘系统,彻底解决混凝土生产中粉尘飞扬、环境污染等难题,有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四)混凝土拌合物分离回收设备,采取立体布置形成一套封闭的污水处理和砂、石料回收系统,使浆水、废料全部回收重复使用,达到零排放,最大限度的减少环境污染,真正做到节能降耗,环保舒适地生产。
(五)高精度的称量系统、控制信号转换及传感系统、微机控制系统,确保各种物料单独称量(或累计称量),性能稳定,计量准确。
(六)“互联网+”控制管理系统实现生产管理资源共享、远程监控、设备维护及信息数据收集整理,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程度。
1.搅拌主机需加装有效的除尘器,确保计量层平台、搅拌层平台空气中粉尘颗粒区不高于规范要求,建议选用主动负压脉冲反吹式除尘器。
1.搅拌站(楼)气源若使用空压机,建议选用成熟螺杆式空压机,应设置空压机房,达到降低噪音的作用,空压机房建议根据现场条件采用砖混结构。
2.空压机为降低噪音,节约能耗,在有条件的站点,可建立集中气站,对搅拌站(楼)、粉料车等采取其中供气。
2.粉料罐应加装有效的除尘器设备,采用技术先进、除尘效果较好的主动负压脉冲反吹式除尘设备,同时滤芯除尘面应积不小于32㎡。
2.环保型搅拌站根据场地情况,宜优先选用后台上料系统和中转料仓形式,降低粉尘、噪音污染,同时能有效减少能源消耗。
3.厂区内粉尘、噪音、污水排放设计应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及相关规范要求。
1.位置要求:一般中心控制室设置在与搅拌楼正对中的位置,距离搅拌楼应大于25m以上,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调整。
2.功能设置:包括:调度室、控制室(含质检办公区)、材料办公室、门卫室等。
3.主体机构:可采用符合要求的各种结构形式,可分为一层或两层建设。控制室面积>40㎡,调度室面积>20㎡,其它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核心区域:控制室为搅拌站核心区域,外部人员应禁止入内,对出入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
2.外窗设置:中心控制室部分区域建议采用玻璃窗,便于生产人员能准确掌握生产区域情况。
3.形式调整: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中心控制室的形式。
搅拌楼外封装搅拌楼外封装主体结构采用型钢,外墙采用墙面彩钢加芯板,均采用工厂加工,运输至现场后,进行吊装。
1.料仓封闭同搅拌楼,钢结构一般在料仓剪力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特殊情况除外),进车端洞口预留高度≥12m。
2.标高6.0m-12.0m段洞口位置,应设置防尘帘。料仓内部应设置喷雾装置,降低骨料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粉尘排放。
3.喷雾装置可安装在钢结构上,支管末端的喷淋头间距为2m,成梅花形布置,在骨料运输过程中,应启动喷雾装置。
通过厂区道路坡度汇集至排水沟内,污水经排水沟汇总至沉淀池,经过沉淀后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内,经处理后进行二次利用。
汽车修理间为门式轻钢结构,地上一层,建筑高度大于5.5m,建筑面积约300㎡。墙面为厚压型钢板,屋面采用彩色压型钢板,屋面按要求设置保温棉。钢结构构件应采取工厂加工模式,±0.00mm以上1200mm范围内采用200mm厚砖砌体,墙体表面为瓷砖。汽修间大门为电动卷闸门,窗户为白色塑钢窗。
污水处理系统(含砂石分离机)土建工程以设备工艺图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筑面积约为250㎡。在进行土建施工前,应与设备厂家确定设备工艺图。
发电机房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50㎡。房屋基础根据地质勘查情况确定基础形式。
蓄水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采取地下式,建筑面积约90㎡。铁艺栏杆涂刷红白相间油漆警示,并张挂安全标识牌。
干渣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是废弃物集中处理地,设置位置应便于车辆通行及运输。
2.明沟的设置原则:1.非机动车通行部位(特殊要求除外);2.排水沟宽宜为300mm左右;3.深度根据场内坡度进行调整。
3.盖板沟设置原则:1.车辆通主排水沟上部;2.特殊要求必须设置的;3.盖板沟应与相邻道路同时施工,保证盖板沟的整体性和排水坡度。
1.试验室的选址和规划:试验室的地理位置宜在搅拌站内,以便试验人员可以及时服务于混凝土生产;试验室的建设必须综合考虑供电、供水、排水等要求,有完善的消防设施;拟建的试验室要通风、采光良好。
2.试验室规模应根据其具体试验检测能力与混凝土生产量进行确定,一般应设办公室、高温室、水泥室、砂石室、混凝土室、混凝土标养室、力学室、混凝土试配室、资料室、留样室、混凝土耐久性能检测室;试验室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生活区)不宜小于400㎡。
1.环保型搅拌站综合楼结构一般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2500~3000㎡。
3.包含:大厅、员工食堂、餐厅、试验室(可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单独建设)、职工之家、办公区、员工宿舍、卫生间、淋浴间等。
1.道路硬化率达到100%,硬化道路质量良好、无明显破损,车辆运行无明显扬尘。
4.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机进料口或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均安装除尘装置,除尘装置状态和功能完好,运转正常。
5.生产废水、废浆处置系统包括排水沟系统、多级沉淀池系统和管道系统且正常运转;排水沟系统覆盖连通装车层、骨料堆场和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置设备设施,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管道系统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且沉淀池设有均化装置;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
6.拥有经校准合格的噪声测试仪及粉尘检测仪,且能实施在线.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废水通过专用管道进人生产废水处置系统。
8.配料地仓与骨料仓一起封闭,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配料地仓单独封闭。骨料用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
9.采用砂石分离机或其他先进设备设施处理废弃新拌混凝土,并实现砂、石和水的循环利用。
11.采用髙塔式骨料仓或骨料堆场,堆场地面硬化率100 % ,并排水通畅;采用有三面以上围墙的封闭式堆场时,噪声和生产性粉尘排放满足《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要求;或采用有三面以上围墙且安装喷淋抑尘装置的封闭式堆场。
12.搅拌站(楼)四周及顶部应同时封闭,如距离居民区≤50m,在厂界安装隔声装置。
14.第三方监测的厂界声环境噪声限值、空气污染物中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的浓度及总悬浮颗粒物1h平均浓度限值符合《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要求。
15.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经验证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或完全循环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
16.利用压滤机处置废浆并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二次应用,或经验证废浆直接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
17.废弃新拌混凝土经砂石分离机分离生产砂石且利用率不低于90%;废弃固化混凝土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和粉料并消纳利用。
20.采用定位系统监控车辆运行,运输车达到当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定期保养。
(一)厂区内要合理规划,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区设置,并进行有效分割,应设置围墙和声屏障来减弱或阻止粉尘和噪声传播,围墙应使用砖砌围墙等硬质材料永久性封闭,出入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
(二)厂区道路及与市政道路连接线、生产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做硬化处理,并采取措施保持清洁,做到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未做硬化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
(三)厂区内各类骨料堆场和配料设施应进行封闭,其高度应满足装卸料、配料的要求和安全生产要求,并配备喷淋喷水等除尘抑尘设备。生产区内设置废弃物分类存放处,并有抑尘设施。
(四)厂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平台,配备清洗设备和人员,车辆未冲洗清洁不得出场,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五)厂区门前道路、环境按门前“三包”要求进行管理,即“一包”清洁卫生;“二包”秩序良好;“三包”设施、设备和绿地整洁。
(一)粉料筒仓顶部、粉料贮料斗、搅拌机进料口或骨料贮料斗的进料口均应安装除尘装置,且除尘装置状态和功能完好,运转正常。粉料仓标识清晰并配有料位控制系统。
(二)配置生产废水、废浆处置设施及相关系统,处置系统包括:排水沟应覆盖连通装车层、骨料堆场和废弃新拌混凝土处置设备设施,并与多级沉淀池连接;生产废水和废浆用作混凝土拌合用水时,管道系统连通多级沉淀池和搅拌主机,且沉淀池设有均化装置;经沉淀或压滤处理的生产废水用于硬化地面降尘、生产设备和运输车辆冲洗;排水沟、多级沉淀池和专用管道都应状态良好且正常运转。
(三)搅拌主机卸料口应采用防止混凝土(砂浆)喷溅的设施,卸料口下地面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泥浆类物质。
(四)厂界周边企业应设立经检定(校准)合格的粉尘、噪声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相关数据实时传送至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管理平台。
(五)配备运输车清洗装置,搅拌站(楼)的搅拌层和称量层设置水冲洗装置,冲洗废水应通过专用管道进入生产废水处置系统。搅拌主机卸料口设下料软管等防喷溅设施。
(六)配料地仓与骨料仓一起封闭并加装喷淋抑尘装置,当采用高塔式骨料仓时,配料地仓应单独封闭;骨料用皮带输送机侧面封闭且上部加盖,粗细骨料装卸作业宜采用布料机。
(七)配置废弃混凝土处置装置,状态良好且运行正常。严禁向厂外直接排放废水、废浆和废弃混凝土;如若自行无法消化废弃混凝土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合作,定期清运处理,并做好转运记录。
(八)生产用车应保持外观清洁,采用定位系统监控,保证车辆实时监控;所有车辆都需经过车辆检测和环保检测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及矿物掺和料,其存储、装卸、输送应有防尘措施。应严格控制粉料上料过程,粉料上料过程要有专人监控,防止粉料泄露和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
(二)砂、石原料的装卸、输送、配料应采取相应的降尘措施,皮带上料的应进行全封闭处理,产生的漏料应及时清理。
(四)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及时清理。应定时清理厂区内沉淀池、排水排污管道,沉淀物应及时集中清运处理。
(一)粉尘要求:厂区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时,可吸入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的厂界平均浓度差值(厂界处测试1h颗粒物平均浓度与参照点当日24h颗粒物平均浓度的差值)最大限值分别为120ug/m3、55ug/m3。厂区内生产时段无组织排放总悬浮颗粒物的1h平均浓度计量层和搅拌层不大于800ug/m3,骨料堆场不大于600ug/m3,操作间、办公区和生活区不大于400ug/m3。
(二)噪声要求:厂界噪声最大排放限值应与所属功能区或环评批复中要求的排放限值一致(二类功能区昼间限值为60dB,夜间50dB;三类功能区昼间限值为65dB,夜间5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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