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耐用商品和服务争议的规定【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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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3/24 21:55:14 | 【字体:小 大】 |
死神的歌谣下载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一些关于耐用商品或服务的纠纷。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这一法律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虽然通常来说,“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法律原则,但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消费者并不一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作为消费者,我们在购买这些耐用商品或使用相关服务时,往往无法立即发现问题。而在六个月后发现瑕疵,往往是由于商品的缺陷导致的损失已经产生,消费者才提出了维权诉求。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规定了经营者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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