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妈妈和16岁儿子事发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时年41岁男子白某,无证驾驶装载机,载乘男子赵某某、邵某某盗窃驾校练车场的破碎锤,并将破碎锤转移后进行掩埋。三人掩埋完破碎锤后,白某继续驾驶装载机,载乘赵某某、邵某某返回住处,不料途中装载机侧翻至路侧崖下,导致赵某某、邵某某当场死亡。2022年2月28日,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盗窃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白某,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白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案发当晚9点左右,白某与赵某某、邵某某商议,盗窃他人放置在耀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驾校练车场的破碎锤。无驾驶铲车资质证的白某,驾驶自己的50铲车,乘载赵某某、邵某某到练车场,赵某某、邵某某将价值1万4千余元的破碎锤,抬上铲车铲斗。
白某驾驶铲车载赵某某、邵某某到某某荒坡,将盗窃的破碎锤埋藏在路边崖根下。白某驾驶铲车返回途中,驾驶不慎,导致铲车从路边山崖翻下,白某被甩出驾驶室,严重受伤,赵某某、邵某某当场死亡。
事后,赵某某家属共收到白某赔偿的丧葬费4万元。邵某某家属收到白某赔偿的丧葬费4万元。陈某某对白某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白某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白某家属再赔偿赵某某家属、邵某某家属各2万元,赵某某家属、邵某某家属对白某予以谅解,请求对白某减轻处罚,使白某尽早重返社会。
白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白某认罪认罚,陈某某对白某谅解。在白某家属再次努力下,在原来赔偿赵某某、邵某某家属各4万元基础上,又各赔偿2万元,并得到二位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赵某某、邵某某对此案发生负有过错,应负一定责任。白某有驾驶铲车的资格证。白某是自首。白某也受伤,并且白某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一般,不会有再犯罪危险,建议法院对白某判处缓刑。
陈某某说道,他的挖掘机在某某村干活,挖掘机的破碎锤,在某某村某某练车场旁边的空地放着,案发当天上下班时还在那,第二天10点多,发现破碎锤不见了。他就报了警。他的破碎锤是穿山甲牌75型号的。案发后第二天,他在派出所做完笔录后,派出所人说,翻铲车现场周边有铲车埋东西的痕迹,他就反映的他丢破碎锤的现场也有铲车痕迹。随后,就在埋东西的地方,挖出了他的破碎锤。他在派出所办了相关手续后,就把被盗的破碎锤领走了。
白某被捕后供述,他没有驾驶铲车的驾驶证。案发当日下午,他雇佣赵某某、邵某某在河道捡石头,赵某某发现河道旁的空地上有个破碎锤。当晚8、9点,在他家,赵某某提议把那个破碎锤偷了,如果他的铲车能用,就给赵某某、邵某某些费用,他的铲车不能用,就当废铁卖了。当晚9点多,他就驾驶自己的某某牌50铲车,拉赵某某、邵某某到放置破碎锤的地方。
赵某某、邵某某将破碎锤抬上铲车兜中,他驾驶铲车拉赵某某、邵某某,把被盗的破碎锤送达某某村某某荒坡埋了,藏在那儿。回来路上,他驾驶铲车,赵某某坐在副驾驶位,邵某某坐在赵某某左边叶子板上,由于路比较窄,铲车前轮下去了,铲车翻了,他被甩出去,昏迷了,醒来后,他给朋友及妻子打电话叫过来救人。在他们救人的时候,告诉他赵某某、邵某某被压在铲车下,他就叫赶紧找铲车来救人。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白某没有铲车操作证,驾驶铲车载人在山坡生产路上行驶,操作不当,使所驾驶铲车翻下山崖,导致二人死亡,他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白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万4千余元,数额较大,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白某既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又犯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白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行为,是共同犯罪。白某能赔偿被害人赵某某、邵某某家属损失,并得到被害人邵某某、赵某某家属谅解,也得到被害人陈某某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白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赵某某、邵某某是在与白某实施盗窃犯罪返回途中,白某操作不慎,铲车侧翻,导致乘坐人赵某某、邵某某死亡,赵某某、邵某某的死亡原因,在于白某的操作过失,赵某某、邵某某并无过错。虽然白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由于白某没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因此不构成自首,但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白某犯两罪,并且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导致两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不具备缓刑法定条件,依法不可适用缓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白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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