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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锡山法院在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事案件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专业意见,解释案涉轮式装载机的工作原理,分析、推断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促使曾经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情水落石出。这起刑事案件的审理实现了“事实查明在法庭”之效,判决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救心”“传道”之效,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个案中的鲜活体现。
2019年6月9日,无锡市锡山区某工业气体公司员工张某与许某共同运输氧气瓶至锡山区某修理厂。在使用案涉轮式装载机卸货时,许某将装载机铲斗的吊绳挂钩勾住氧气瓶框子,张某则驾驶装载机。然而,在卸载第四筐氧气瓶、装载机铲斗下降时,铲斗压中许某头部,导致许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张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张某认为事故是装载机存在质量问题,装载机失控才导致铲斗下降移动过快,砸到许某致其死亡,他并未操作不当,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中,案件承办法官卢凤生发现,有关案涉装载机有无质量问题无鉴定结论,但该装载机已被修理厂处理,装载机相关情况已无法进一步查证。对事故原因的认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而事发时段的监控录像只提取到部分,现有证据又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系机械故障导致的“意外事故”还是被告人操作不当造成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发生事故的装载机是有正规厂家的,生产厂家的专业人员能否解答疑问呢?卢法官决定通知装载机生产厂家高级工程师吴某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供专业意见,并再次阅卷,对需要了解的问题逐一标注。
吴某参与了案涉车辆的研发,对机械故障和系统维修都很熟悉。庭审中,吴某对案涉装载机的工作原理、操纵方法、工作装置等专业问题进行了分析,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挖斗失控突然下降”是否会发生、可能的原因、下降速度等关键问题进行发问,但始终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就在当庭播放事发视频时,卢法官指出一个细节:事发时,铲斗动了一下后有个停顿,然后铲臂才开始突然下降。对此,吴某推断:“我认为是他拿错了操纵杆,铲斗、铲臂的操纵杆一个左一个右,应该是先弄了铲斗操纵杆,后又立即操作铲臂的操纵杆。”
这个推断直指张某操作不当的事实真相。最终,被告人张某承认是因自己的操作失误导致了不幸的结果,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许某在工作中与他一向配合默契,他将许某视作长辈。事故发生后,他一直生活在内疚中。认罪认罚后,他反而内心轻松了,“惟愿许某一路走好”。
最终,锡山法院认定张某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张某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装载机: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陈述,案涉装载机是一款非道路用的行走机械,运用动臂、铲斗等装置对松散物料进行装卸、铲运。其中铲斗的动作包括提升、下降、铲、掘、装卸等。
有专门知识的人:指在一定领域内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就案件涉及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原标题:《教育整顿进行时两手抓两促进:有专门知识的人揭示事故原因,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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