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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打桩致邻宅受损 五房主获赔十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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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8/5 11:53:51 | 【字体:小 大】 |
本妃很妖很低调某中学在建设学生公寓桩基施工时,邻近的一幢七层的商住楼出现多处开裂、基础地梁断裂等情况,经相关部门检测鉴定,楼房所出现的损坏现象,除因与邻近学校采用了振动沉管灌注桩的施工方法有关之外,其自身施工质量也较差。因协商未果,楼内5户居民王先生等人将某中学推上被告席,要求某中学赔偿修复费用、租金损失、鉴定费共计20万余元。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调解由某中学赔偿5房主受损楼房的修复费用及相应损失10万余元。
2006年11月,某中学在建设学生公寓桩基施工时,部分桩采用了振动沉灌注桩的施工方法,使得邻边的一幢七层商住楼开始发生开裂毁损。该商住楼建于2004年,底层为桩混结构,其余六层为转混结构,除一楼店面于2006年3月开始使用外,其余楼层尚未装修使用。该楼内的王先生等5户居民与某中学协商,一直未果,为此诉至法院。此后,经双方同意,江西博渊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对该商住楼进行了检测。该楼建于2004年,底层为桩混结构,其余六层为转混结构,检测结论显示,房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基础地梁断裂等情况,而这些损坏现象一方面与某中学学生公寓工地进行的打桩作业有关,另一方面也存在该楼房未见正规完整的设计并经审核的施工图纸,没有正规的施工单位,本身施工质量较差等原因,检测报告指出,该楼房修复费用7万元,鉴定费5万元。一审判决后,某中学不服,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等5户居民的楼房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兴建的商住楼,且已验收并办理了房屋权属证书,是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某中学建设学生公寓,理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相毗邻的楼房造成损害,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该中学在建设学生公寓时,部分桩基采用了振动沉管灌注桩的施工方法,打桩活动在土中会产生弹性波,弹性波在土中传播使地面发生振动,强烈的地面振动会对相邻的商住楼产生影响,而商住楼一方面本身施工质量较差,另一方面遭受外力的振动作用,两方面原因结合起来,从而导致商住楼开裂毁损,因此,对商住楼造成的开裂毁损的修复费用和延期入住的租金损失等,王先生等5户居民及某中学应共同承担。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互谅互让,达成了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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