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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二院“患癌”风波是否与实验室环境有关如何通过法律维权与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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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1/11 10:01:08 | 【字体:小 大】 |
90kxw针对网传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乳腺外科团队六名学生集体患癌一事,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11月8日凌晨2时许发布了情况说明。该医院表示,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表示,初步了解到:近年在乳腺肿瘤中心实验室工作、学习过的人员中有3名罹患癌症,其中2名现为该院乳腺外科医生,在临床工作;另外1名不是该院职工或学生,为外地来院进修人员,已回原单位工作。通报称,该实验室无在读学生患癌。
从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通报的情况来看,3名罹患癌症的人员中,有几个共同点,3人皆是在今年被确诊,同时都曾在该院乳腺肿瘤中心实验室学习或工作过。
一位从事肿瘤药物研究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癌症的发生需要漫长的时间,时间跨度十几年到几十年,同时个体差异很大,在实验室里,由小鼠肿瘤模型构建的这种肿瘤,转移到人体内引起癌变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人体自身会有非常强的免疫系统,会把它们杀灭掉。一个人发生癌症的概率是万分之一,在一家中心里面同时三个人患癌,概率就更低了,但事实还是发生了,一些外界因素仍有待排查,比如实验室放射性的试剂是不是促进了癌症发生时间提前,相关的环境污染是否延伸进入到人的食物链中,即使是这样,短期内这些因素促进改变的概率依旧很低。无论如何,实验室内的化学试剂存放、环境管理规范等问题仍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中山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并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监测周期为三个月。在岗期间应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复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承担。辐射工作人员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个人防护。临时或短期从事辐射工作的师生或其他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是典型的生命权、健康权侵权责任纠纷。《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律上来说,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当事人如果需要维权,得到相应赔偿的话,那么就必须要证明自己的患病与实验室有因果关系,即实验室的工作导致了患病。具体的操作是需要通过具有资质的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通过司法流程,来判定这样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可以依据受损害人的健康权来衡量和做相关的伤残鉴定,并作出相应赔偿。”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段自勉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
但段自勉指出,要做到证明致病的因果关系并不简单,比如患病有很多因素造成,包括患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当时的环境、实验室的实质证据等,由于造成患病的因素很多,所以很难做出直接证明,而且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证据稍有不足就难以证明致病因果关系。
“退一步说,即便能证明实验室有问题,也不代表这就能造成癌症,这是不同的概念。这里涉及举证责任倒置,即院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各方面都符合要求,比如化学药剂储存、放射性元素剂量等。如果院方能证明各方面都符合规范要求,那么就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是即便证明院方存在问题,也不能直接认定这就是造成当事人患病的原因。这就又回到了要证明因果关系的问题,患病是有多种原因的。所以,这方面的维权和索赔具有一定的难度。”段自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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