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高高简谱小编从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今年以来,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建筑施工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做好以案释法宣法,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处罚惩戒震慑作用,做好建筑施工安全防范工作,现将今年以来全市查处的5起建筑施工安全违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3年8月,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开展执法调查发现,重庆某公司在蓬溪经开区仓储物流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施工中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9月4日,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开展执法调查发现,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2023年7月至8月期间,在遂宁市安居区失能失智老年养护院项目施工中存在卸料平台未完成验收擅自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的规定。
8月28日,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8000元、对公司项目经理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遂宁市城管执法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及后期执法调查发现,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间,某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派驻到“高新区锂电产业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期)”的专职安全员黄某未在岗履职,未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8月18日,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黄某作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遂宁市城管执法局对遂宁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的线索开展执法调查发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揽的邦泰江山樾项目5#塔式起重机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进行混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规定。
8月28日,市城管执法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该塔式起重机中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
2023年8月,遂宁市城管执法局对遂宁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的线索开展执法调查发现,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其承揽的高新区北部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遂宁高新区北部片区棚户改造(二期)配套基设施建设项目外架施工作业时,脚手架班组的李某红、黄某群和水电班组的全某红等3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8月28日,市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不再聘用上述三名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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