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末近日,嵊州应急发布《【以案说法】高处作业不规范,一人坠落身亡!》,提醒大家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
嵊州市某建筑工程队在墙面改造工程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受伤,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汽车起重机所有人及驾驶员斯某,未经设计、自行安装制作的汽车起重机(吊车)起重臂加装构件和简易吊篮无相应技术规范,未经过专门的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用于吊运高处作业人员,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5.2.9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4.1.17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起重机(吊车)、自制的吊篮载运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设置其他防坠措施,吊篮与加装构件唯一的连接螺栓断裂,导致刘某随同吊篮一同坠落致死。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2021年11月经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嵊州市某建筑工程队(经营者丁某),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雇佣汽车起重机违规吊运作业人员,安排的高处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有效落实该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2021年11月经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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