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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淮安某工地塔吊钢绳断裂一人遇不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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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14 2:04:29 | 【字体:小 大】 |
无限挑战20121229“这起不幸事故的发生,对于公司而言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将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常态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努力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企业能够长效有序经营。”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最高检“八号检察建议”时,该公司负责人这样说道。
2019年4月6日,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淮安某工程的塔吊操作业务发包给塔吊驾驶员汪某某,工地上共有二台塔吊,一台由汪某某驾驶,另一台由其自行雇佣的黄某某驾驶。2020年4月21日14时许,黄某某在该工程17号楼操作塔吊,在将吊起的脚手架钢管向指定的位置吊装过程中,塔吊钢丝绳断裂,钢管坠落,将在地面整理钢管的王某某砸伤,王某某被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事故发生时塔吊使用的钢丝绳符合国家标准,坠物总重量二吨左右,也未超出塔吊额定载荷。2021年12月1日,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汪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这塔吊是过期的,更换钢丝绳时前面没固定好,导致钢丝绳前段脱落,钢管和钩头一起掉下。”受案后,办案检察官在对汪某某展开讯问时,汪某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责任,既不认罪也不认罚。
“塔吊究竟是自行断裂还是因操作不当导致脱落?”成为了该案的关键点。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淮阴区应急管理局联系,走访施工现场查勘拍照,向相关证人了解情况。
据工地证人介绍,塔吊平均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事发前三天检查时塔吊没有任何问题。调查发现,事发当时没有信号员在场,而操作吊塔需要两个信号员。当天黄某某听从了无信号员资质的架子工甘某某指挥,在启动塔吊时未能发现塔吊作业时的异常卡顿并及时处置,且起重臂下严禁站人,黄某某违反了塔吊《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规程规定,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而汪某某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其主要负责人汪某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最终,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人汪某某、黄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主动检讨。2022年3月18日,淮阴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汪某某、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1年以来,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发出诉前公益诉讼检察建议5件,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4件,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十余次,定期与该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展开座谈,聘任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担任该院检察官助理,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机关应聚焦‘八号检察建议’内容,依法能动履职,常态化运用检察建议,引导督促企业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庆国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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