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鸿生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件生命权纠纷案件中,经过四年多努力,不仅为申请人执行到位全部41万元赔偿款,而且为被执行人保留了其赖以挣钱还账养家糊口的唯一生产工具挖机。该案“放水养鱼”式执行,极目新闻、楚天都市报、湖北日报等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央广网、人民网、每日经济新闻等媒体纷纷转载,仅极目新闻在今日头条的新闻稿件阅读量就已突破十万,网评如潮。
囿于篇幅限制,新闻稿件不能反映执行全貌。为了公众更全面了解案情,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我特作如下手记,更加详细地叙述案件的来龙去脉。
我至今清晰地记得2018年8月18日,那是一个星期六。我正在优哉游哉地欣赏一部电视剧的时候,手机响了,局长打来的,说有紧急事,叫我迅速赶到单位加班。
当我上气不接下气赶到法院立案大厅的时候,立案庭刘庭长、民二庭朱庭长和各自的书记员,已经忙碌起来了。
大厅里聚集着许多人,一个个神色凝重。那时我才知道,法院是按县政法委要求,参与一件意外身亡事故的善后。
2018年8月2日17时许,向某安排其拖车司机李某驾驶拖车装载一台挖机,到建始县某村作业。向某雇请的挖掘机操作人员小张(时年23岁),在某村作业现场卸载时,挖机侧翻,小张被压,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政法委高度重视,领导有关单位主动介入善后。在县行业性专业性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向某与小张的父亲张某、母亲高某于同年8月18日达成协议:向某支付张某夫妇赔偿款68万元,定于8月18日支付10万元,8月22日支付17万元,12月31日支付41万元。
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张某夫妇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向某的挖机。县政法委于是通知法院安排人加班。
我们分头行动:刘庭长立案、制作财产保全裁定,朱庭长审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我带领书记员小彭前往某村查封挖机。
向某按期支付了两期赔偿款共27万元,另外41万元逾期未付,张某夫妇申请执行。我们法院2019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四年多的执行工作拉开序幕。
当我就拍卖一事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时候,向某说,法院怎么执行他都没有意见,别人家里出了那么大的事,他肯定不会推卸责任。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了解了向某的经济状况,他经营亏损,早已入不敷出,被查封的价值约10余万元的挖掘机1台,是其赖以挣钱还账、养家糊口的唯一生产工具。
通过审慎评估之后,我意识到此案不能简单地拍卖挖机——拍卖挖机无异于“涸泽而渔”,将导致两败俱伤——张某夫妇的赔偿款得不到清偿,向某一家失去谋生的手段。于是,转变工作思路,力促和解。
双方经过反复斟酌,最终同意了我“放水养鱼”的建议,于同年4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挖机暂不拍卖,留给向某经营,用经营所得履行债务,每月支付不少于3万元,直至41万元付清。
熟料,不久新冠疫情暴发,向某的挖机经营几乎完全停止,按照原来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已经没有可能了。我于是加大了工作力度,通过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与双方当事人交心谈心。
“真诚所至,金石为开”,双方当事人逐渐面对现实。向某省吃俭用,四处借款,想方设法履行义务。到疫情防控结束之前,已总共支付32万元;张某夫妇认可向某的履行态度,一再同意变更和解协议内容:减小履行频率,减少每次支付资金的数额,从而大大延长了履行时间。
2022年12月,疫情防控放开后,向某的挖机得以正常经营,他自觉加快了履行进度,2022年腊月二十九,一次就支付了8万元;2024年5月23日支付剩余的1万元。
经过四年多执行,张某夫妇的41万元赔偿款全部到位,向某的挖掘机亦得以保留。
善意文明执行,要求执行人员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想问题。如果当初机械执法拍卖挖机,无异于“涸泽而渔”,很可能两败俱伤:张某夫妇的赔偿款难以全部到位,向某失去谋生手段。幸运的是,我及时转变了工作思路,“放水养鱼”,经过四年多努力,不仅为申请人执行到位全部41万元赔偿款,而且为被执行人留下了生路——保留了挖机这一其赖以挣钱还账养家糊口的唯一生产工具,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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