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利haobc证券代码:002722 证券简称:物产金轮 公告编码:2024-053债券代码:128076 债券简称:金轮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物产中大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及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在2024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且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等品种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需要时,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范围内任一时点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9亿元人民币,在此额度范围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担保事宜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轮针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的人民币5,000万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根据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向金轮针布收取担保费用,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6月24日。
为全资子公司南通海门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达装饰”)向江苏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9,000万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根据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向森达装饰收取担保费用,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6月24日。
为全资子公司金轮针布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的人民币7,000万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根据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向金轮针布收取担保费用,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4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
为全资子公司森达装饰向中信银行南通分行申请的人民币 8,000万元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根据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向森达装饰收取担保费用,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2024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6日。
6、经营范围:梳理器材、纺织器材、纺织机械的生产、销售、安装、保养及其技术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机械设备租赁;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4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3、主合同债务人: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5、债权本金金额:金轮针布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森达装饰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9,000万元。
6、保证范围: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7、保证期间: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主合同债务人:金轮针布(江苏)有限公司、南通海门森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5、债权本金金额:金轮针布债权本金为7,000万元;森达装饰债权本金为8,000万元。
6、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7、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担保事项,公司已审批的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92,4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36.8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括本次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实际正在履行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5,21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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