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出动片尾曲今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5月消费维权报告已经出炉:当月12315三级执法网络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27031起,其中商品消费类投诉3576起,服务消费类投诉2429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0.82万元;受理举报1825起,案值138万余元。
今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5月消费维权报告已经出炉:当月12315三级执法网络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27031起,其中商品消费类投诉3576起,服务消费类投诉2429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0.82万元;受理举报1825起,案值138万余元。
今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获悉,5月消费维权报告已经出炉:当月12315三级执法网络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举报27031起,其中商品消费类投诉3576起,服务消费类投诉2429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20.82万元;受理举报1825起,案值138万余元。
5月16日,消费者张先生反映其在洛龙区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提车第三天车辆悬挂系统就出现了故障,与4S店协商,店方一直推脱,多次协商无果后,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市局直属分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与张先生取得联系了解情况,经组织行政调解,目前店方已为消费者检测车辆,故障原因已查明,承诺给予更换故障零部件并在车辆维修期间为消费者免费提供代步车辆。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第十八条“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刚刚购买车辆出现故障,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三包条件,商家应当及时履行售后义务,免费为消费者检测车辆并解决问题。
5月20日,消费者杜女士反映其在偃师区某家电店搞活动时花3420元购买分体式空调一台,4月初商家上门安装,现在开始使用发现不制冷,联系售后多次检查但解决不了问题,于是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不予解决,无奈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偃师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调解,商家已积极与杜女士解决问题,已给其办理退货退款。
市场监管小贴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所购空调机(耐用商品)六个月内出现性能故障,且售后多次检修,商家应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等相关三包规定,依法承担退换货责任。
5月13日,消费者付女士反映其2022年8月15日在新安县某品牌专卖店搞活动时800元购买了一只智能手表,使用过程中发现耗电快,不能正常使用,找商家处理,被告知该手表为演示机且2022年3月份已过三包期,付女士认为购买时店方隐瞒该手表的真实情况,要求商家退货,商家态度恶劣不予解决,便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新安县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付女士所述属实,经组织双方调解,商家已给付女士道歉并给予退货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赋予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等相关规定,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手表不符合法定质量要求,商家应依法承担售后责任,给予退货。
5月23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22日在瀍河区某百货超市购买饮料,该商品标价为5.8元/瓶,其购买了两瓶结账时商家收取30元,与店方理论无果后,立即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瀍河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商家承认李女士所述属实,表示经核实,由于店员失误将价签放置错误,导致消费者引起误解。执法人员责令商家及时给消费者解释沟通并给予补偿,要求商家在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对该涉嫌低标高售行为另行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商品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市场调节价的相关规定,依法自主制定商品的价格,但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明码标价,并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月4日,消费者崔女士反映其于5月3日在洛龙区某美容店3800元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因在该美容店做完项目后身体出现不适感,于是和商家协商退卡,但商家拒绝,协商无果后,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投诉后,洛龙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调查处理,经调解,商家承诺与崔女士解决问题,同意给其退还卡内余额。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及《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有理由与商家协商退回预付款,商家理应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5月29日,消费者邢先生反映其当日在位于伊滨区某超市购买一包辣条,食用时发现该辣条包装上标示保质期为180天,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3日,辣条已经超过保质期,其认为店方销售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遂拨打12315热线反映。接到投诉后,伊滨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执法人员已到现场对该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全面排查,目前商家已积极与邢先生协商解决问题,对该商家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问题另案处理。
市场监管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商家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出保质期,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商家须切实履行食品经营主体责任,本案中店方存在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月10日,消费者李女士反映其5月5日在偃师区某专卖店购买助听器,当日下午回家使用时发现此助听器距离2至3米时便无法正常收音使用,购买时商家承诺可随时为其退货,于是与商家协商退货,店方却一直推脱不予处理,李女士无奈拨打12315热线求助。接到投诉后,偃师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商家有进货查验记录等可溯源,也有合格证等资料。考虑到李女士反映产品体验不好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为其退货退款。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本案中,消费者所购助听器属于二类医疗器械,消费者购买后确实无法正常使用,经营者理应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给消费者处理,必要时及时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
5月18日,消费者梁女士反映其5月3日在涧西区一专柜4700元购买一款滚筒洗衣机,店方称搞活动,需要等半个月,但到货后发现该洗衣机被使用过,于是拒收退货,但是商家不予退款,其认为极不合理,遂拨打12315热线投诉。接到投诉后,涧西区市场监管局辖区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组织双方行政调解,该商家已为其退款。
市场监管小贴士: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及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经营者提供的洗衣机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李岚 通讯员 李二帅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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