娜可露官网原标题:【公告】固原市(原州区)2021年申请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有关情况公告
为做好2021年固原市本级及原州区城镇公益性岗位就业安置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0〕20号)规定,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凡计划申请安置2021年市本级或原州区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人员须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可申请报名登记。凡未经过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一律不允许安置为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未认定并符合以下12种认定条件的请本人持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证明材料于2021年3月29至4月28日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劳动保障窗口进行初审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初审合格的提交原州区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审定,逾期未认定的责任自负。
四、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认定程序和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同。
2、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毕业生;
3、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5、部队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持有随军家属手续,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
7、失地农民:具有宁夏户籍,家庭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川区在0.5亩以下、山区在0.8亩以下的农民;
8、进城务工人员:在我区务工6个月以上且在城镇办理了居住证、处于失业状态的进城务工农民;
9、戒毒康复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戒毒康复人员;
10、刑满释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内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刑满释放人员;
1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内登记失业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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