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化危机5cdkey江西南昌,一男子看上了小区里面的商铺,消费了6000万元,把商铺全盘了下来。谁曾想,2年以后,本来闲置着的商铺,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竟然被物管租了出去。男子上门找说法,结果人家物管说:自己的公用房,想出租就出租,你管不着!
原来,张万强在外地靠着做买卖发了大财,之后他想回老家发展,于是大手一挥,消费了6000万元,买到了繁华小区中的商铺。
想当初,在购买商铺的时候,商铺的前景还是不错的,有几家还在出租,张万强询问这些商铺怎么处置?
物管表示:不要担心,多给一段时间,商铺早晚都会收回来的。您如果介意的话,我们也可以给您一些补偿费用,您就放心吧。
当时,张万强并没有多想,他还挺感激物管,知道体谅自己,人也挺可靠的。张万强后来由于生意原因,长达2年时间,都没来得及回家看。
2年以后,张万强生意上的事情做完了,他这才想起,老家的店铺还没有开起来。张万强心中琢磨,倒不如趁着这个时机,回老家发展,没准还能大赚一笔呢。
可是,当张万强赶回老家后,所有的事情都变了。之前物管承诺的收回出租房,到现在都没有消息。就连以前没有出租出去的,也全被物管拿去出租了。反观自己这个真正的房东,连一点消息都没有得到,租金更是1分钱都没有。
这下可把张万强气坏了,他带上当初购买商铺的证件,直接就跑到物管处,要求物管给个说法,并算算这几年来自己的损失。
令人震惊的是,物管直接表示,张万强带来的证件,就没有真的。当时规划的时候,这些商铺都是物管的公用房。自己想出租是自己的事情,跟张万强这个外人,没有任何关系。
要知道,这些商铺都是张万强花钱买的,足足花了有6000万,怎么容得了物管,说霸占就霸占了,自己是怎么也想不通的。
于是,张万强找来了调解员,前往房管处寻找答案。他心中非常疑惑,当时那可是线万,不可能就这样打水漂的。
随后,房管处的工作人员,给了个准确的答案,证书是真的,信息也是真的,张万强这才放下了心。
之后,张万强又来到了物管处,拿出证件来,让他们好好看看,顺便商讨一下,商铺解决的问题。
谁成想,物管根本不识货,还一个劲儿的咬定,证书就是假的。而这些商铺,也不是张万强说要回去就能要回去。商铺既然已经是物管在管着,自然就是物管的了。
接着,调解员也没闲着,他来到了商铺附近,表示要采访一下租户。这些租户说,这些年来,并不清楚房东的信息,也不知道房东是何人物。
比如,还有个培训的人表示,当张万强对自己说,商铺是他的时候,自己也很震惊。然后她就咨询了物管处,物管表示,这些商铺都是归物管的,跟张万强没有任何关系,商家正常开门就行了。
可谁又能知道,没过多久,商家就在警方处得到消息,一直租着的商铺,不归物管处,房东就是张万强,这回商家可蒙受了大损失。
要知道在此之前,她们和物管已经签了,长达6年时间的合同。再加上一直以来的租金,还有额外添的装修费用,价格已经接近100万了。这笔钱还没有赚回本,后续又该怎么解决呢?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这些商铺一直在物业管理处控制之下,但是房子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占有和使用者往往不是所有者,比如很多人把房子租了出去。
既然房管局和警方已经确认,张万强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些房子的所有权就属于张万强。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物管处私自将商铺出租,获得了大量的租金,而房子并不是他们的,收取的租金对物管处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即使其管理和经营了出租业务,但是全部占有房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返还给张万强。
《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此条款是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房子租出去了,还可以买卖,卖方和租赁方建立起租赁合同即可。
但是,具体到本案,张万强买房在前,租户租房在后,本案不适用该原则,张万强可以直接要求租户搬离,根据民法典过错的原则,租户的损失应由物业处负责,毕竟物业处属于无权出租。
当然,张万强也可以重新与这些租户签订合同,或者直接继成上述合同,只是将甲方由物管处变成张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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