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张某无证驾驶铲车!后轮轧人致其当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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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8 8:17:53 | 【字体:小 大】 |
尘缘仙踪txt下载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6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特种机械操作证》的情况下,受张某甲之托,驾驶张某甲的铲车,在安丘市**镇**村村北汶河南岸铲推沙子。期间,张某甲站在南侧沙堑上指挥,被告人张某某在沙堑下方驾驶铲车由西向东铲推沙子,在推第二铲沙子时,张某甲从沙堑上滑落,被铲车右后轮轧过,致其当场死亡。经检验,张某甲系严重胸腹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线、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量刑情节,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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