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证道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地保障市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
《通告》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不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2021年《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污染燃料、高排放生产工艺的区域以及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和时段,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通告》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装配有发动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准入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达标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问5:在《通告》实施后,应急抢险作业过程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能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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