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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撞人男子在离开家前,对妻子冷冷的说了一句:我出去了,照顾好家里的老人小孩,就头也不回地走出门去,妻子当时只觉得奇怪,谁知丈夫这一别,将会是十年。
男子叫梁士林(化名),来自陕西,是一名普通的建筑工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民工,为人老实忠厚,在街坊邻居心中都留下了很好的印象。
梁士林的妻子叫花铃(化名),平时在家里带孩子。两人有一儿一女,为了两个孩子上学的费用和家庭的生活,夫妻俩常常彻夜难眠。
虽然梁士林在工地兢兢业业的干活,获得了包工头的信任,工资也不算低,但仅凭他一人苦苦支撑这个家,还是有些乏力。
事情却很快迎来了转机,在工地老板的介绍下,梁士林贷款买了一辆二手铲车,打算跟着老板在工地负责一些挖铲类的工作赚点外快。
在工地老板口中,这可是项好买卖,还表示就是因为看梁士林人可信才选择让他干的。
在梁士林和工友们心中,这个老板是不折不扣的“中国好老板”,不仅工资开的高,天热时还会带着饮料去到工地,最重要的是他身上没有老板的架子,和工友们在一起时经常称兄道弟。
但工友们有所不知的是,老板是只“披着羊皮的狼”,背地里他不仅对身边人十分吝啬,还常常克扣工人的工钱。
但彼时梁士林一家还沉浸在喜悦中,特别是在工地老板许诺一个月给他6000元的工资后,一家人破天荒的外出吃了顿饭。
就这样干了一个月,在之前约定好发工资前一晚,梁士林兴奋的睡不着觉,他反复算着这个月的工钱,心里盘算着要将钱花在哪些地方。
但第二天,他迟迟没有等到汇款,不仅开铲车的6000元没发,就连在工地里干活的钱也没见踪影,梁士林仿佛被浇了一盆冷水一样,整个人蔫了下去。
为了搞清楚老板是否只是没有发他的工资,梁士林给其他工友们打去了电话,得到的答复都是老板也没有给他们发放工资。
由于当时临近过年,家家户户都急着用钱,工友们很快就找到了老板讨要说法,而老板给出的回复是要过完年甲方单位才会结工款,目前自己手头实在是拮据,请求他们缓几天。
见到老板如此诚恳,加上工友们将他平日里的好记在心里,便暂时没有催款。老板也表示如果对方不给钱,自己就从银行卡里提钱出来垫付,这让大伙更放心下来。
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老板的承诺却成了泡影。工友们的生活越过越拮据,特别是梁士林,在工地开铲车的油钱还要自己先行垫付,这令他的日子更加难过。
时间很快到了过年前几天,工地已经放假,但工资却迟迟未发,工友们很是担心,而老板只是说会在大年三十将补发所有工资。
梁士林私底下找到老板,向他表示一定要尽快还钱,因为他的父亲受伤住院,而买车的贷款利息也越来越高。老板则继续向他画饼。
大年三十那晚,没收到工资的工友们纷纷向老板打去电话,而听到的都是手机已关机的声音,他们立刻明白老板欠薪跑路了。
火冒三丈地工友们找到了老板的家,里三层外三层的围了起来,谁知老板此时也不再隐瞒,用理直气壮的语气表示自己没钱。
梁士林再也抑制不住,对着老板破口大骂。而老板也怀恨在心,第二天雇了几名打手对着梁士林就是一顿拳打脚踢。
想到自己努力工作只换得被黑心老板一通羞辱,而自己家里还有急需医药费的父亲和两个孩子,梁士林感到绝望的同时,将这一切都归到老板拖欠工资身上,就此他开始着手自己的复仇计划。
他计划着开着铲车将老板的家夷为平地,让他也体会绝望。但正所谓冤家路窄,一天梁士林出门时,正看到老板和亲戚开着轿车去拜年。
于是他心想择日不如撞日,自己马上回家开铲车,将小车撞个稀碎以解心头之恨。当两车相遇,看到熟悉的铲车,老板立刻下车,大声质问梁士林想干嘛,有本事就来弄死自己。
见老板仍然没有丝毫悔意,梁士林再也没有顾虑,一脚油门踩下,疯狂的撞击着轿车的驾驶室,老板一行两人被吓得失了魂,只能呆呆的待在车里。
见铲车还在不断地冲击自己的车,老板的亲戚立刻打开车门一溜烟逃跑,而老板本人已经被小汽车压在身下,早已没有了呼吸。
梁士林终于停下了疯狂的举动,被一旁的警察制服在地。而还在家中的妻子花铃,听到在县城打工的叔伯的口信,说丈夫出了事,还不大相信。
在了解了丈夫的所作所为后,花铃呆呆地愣在原地,随后她询问警方是不是弄错了,自己的爱人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
结合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梁士林的认错态度,最终法院决定从轻论处,判处他九年有期徒刑。
黑心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常见的社会现象,那么对于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能克扣工资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如用人单位有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我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所以涉案工地老板拖欠梁士林等民工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先跟用人单位协商,若对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对劳动争议的调查和调解负有一定责任。如果像建筑工人工资被拖欠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劳动监管局或劳动监察大队。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无法讨回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应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然,用人单位如果在调解、仲裁后拒不履行或劳动者对仲裁协议不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所以梁士林在被拖欠工资后不该选择违规上访的手段维权,而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要求工地支付工资。
农民工或其他劳动者在讨要工资时一定要采取正当手段,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恶意讨薪,这样不仅无法讨回工资,还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有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
虽然讨薪符合情理,但一旦在他人的煽动下采取过激的方式,行为越界,甚至发生群体恶性事件,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本案中,黑心的老板在农民工上门讨薪后心生怨念,于是便雇打手将带头的被告人打了一顿,这也属于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身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本案具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情形,应从重处罚,如果伤情达到一定程度,还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雇佣他人打人的行为,虽然自己没有直接实施,但躲在背后出谋划策、安排人也同样会被认定为参与了打架,属于共同违法。
当打架斗殴的受害方需要人身损害赔偿时,要先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提交相关资料,并按法院的通知时间出庭参与诉讼。
最后,梁士林用卡车碾压受害人的小轿车,造成一死多伤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士林早已有犯罪动机,他计划在某一天开铲车撞向老板的家,而在机缘巧合中,他碰见了老板一行开着轿车出门,遂开车行凶。
因此他的行为是预谋杀人,用铲车撞击小汽车,本身就已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对他进行论处。
对于驾驶交通工具故意撞击他人财物的,如果带着损毁他人财产的故意,应被认定为违反《刑法》第275条的故意毁坏财产罪。
法院综合本案案情,最后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梁士林予以判刑九年的处理,这样的判决引来了群众的叫好,那么为什么法院会对他从轻处罚呢?
首先,被告人在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供述了作案动机和作案过程,且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法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其次,工地老板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还雇佣打手对被告实行伤害行为,属于典型的被害人有过错情形,其过错足以诱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及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情形包括被害人实行违背法律的行为,犯罪者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防卫过当。
在梁士林被打手们追赶并殴打时,他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此时若反抗,则属于正当防卫情形,但被告人驾驶铲车撞人的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侵害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只有对防卫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或损害,其防卫行为才具备合法性。
因此梁士林在人身安全已经脱离威胁的情况下仍采取所谓防卫行为,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最终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和被害人有过错情形,在认罪从宽制度下,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最终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
这起悲剧固然令人痛心,也引起了人们对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但在遇到权益遭人侵害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非通过强制手段企图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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