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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VO工程机械:质保期不给维修 四年官司拖死购机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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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4/2/21 13:56:43 | 【字体:小 大】 |
我们结婚了201107162011年9月26日,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与我签订挖掘机《销售合同》约定:呼敏(身份证号:936)购买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的EC360BLC沃尔沃挖掘机一台,价值194万元,当日付给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20%价款和税金共计467280元,剩余款项按照按揭贷款的方式每月向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按月支付,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也于当日将挖掘机送到交货地点伊旗巴图塔村四社,当时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在伊旗上湾有个销售分公司,挖掘机的购买地点在伊旗上湾,为此,双方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然而,《销售合同》第八条约定:质量保质期为12个月,卖方的所有保证均受限于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公司质量保证条例。
沃尔沃建筑设备(中国)公司质量保证条例第8条明确了不在质量保证范围内易损件、磨损件的除外条款,喷油器损坏不在除外条款中,可该挖掘机运行在2012年4月14日时,发动机出现故障不能工作,经多次向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联系,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派工程师来查看后说,是发动机的喷油器损坏,并无理拒绝了呼敏质保期的保修要求,呼敏着急的要完成承包的工程,多次请求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按质保条款修复,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多次推诿和拒绝,无奈之下,诉至伊旗人民法院乌兰木伦法庭,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乌兰木伦法庭拟支持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请求,当时,呼敏为了能尽快处理案件,就在伊旗法院将案件撤回起诉,直接去呼市诉在呼市赛罕区法院,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呼市赛罕区法院以(2012)赛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2012)呼民辖终字第77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此时,已经是2013年,案件才进入了实体审理阶段,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提出呼敏所用的柴油、配件不对,操作不当等理由,呼市赛罕区法院组织鉴定机构对油品和配件进行鉴定,经呼市旭刚二手车评估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油品和配件完全合格,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又提出呼敏对机器操作不当,呼敏将司机的操作证、上岗证及培训证提供在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该院以(2012)赛民初字第1164号
民事判决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在三十日内保修呼敏购买的该台序列号为16586型号为EC360K1.9挖掘机,并判决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赔偿我自2012年4月14日至2013年12月30日该挖掘机停用期间的损失117915元;后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于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很快就要有判决结果。后来,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2014年2月21日将呼敏诉至呼市赛罕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让呼敏返还该挖掘机,支付呼敏所欠的按揭贷款并赔偿违约金,呼市赛罕区法院以(2014)赛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返还挖掘机和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支持了要求支付按揭贷款的诉求;该案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呼敏对判决书强制执行在即,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小中却在2014年10月23日晚11时许,领着黑社会的人将呼敏所雇佣的工人用暴力控制一个多小时,将挖掘机抢走拉回呼市,呼敏当即向伊旗公安局报了案,伊旗公安局也派刑警出了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后来又告知呼敏此案不立案,呼敏找过公安局长,也找过伊旗检察院的检察长,让督促立案,检察院称抢挖掘机的行为是个治安案件,返还挖掘机是个民事案件,让去法院以民事案件立案,但是,迄今为止,伊旗公安局治安大队也没有按照治安案件立案,也没有去调查,更没有去见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此,呼敏拟向侵权行为地伊旗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就先向贵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扣押内蒙古辽鞍机械有限公司谈小中占有的呼敏所有的序列号为16586型号为EC360K1.9沃尔沃橘黄色挖掘机一台停放于伊旗法院。伊旗法院不予立案,也没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只是说,挖掘机不好保全回来,异地不让拘留人。后呼敏又向伊旗法院起诉侵犯财产权的民事诉讼,伊旗法院以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不给立案,也没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呼敏及其呼敏的公司作为合法经营的公民与法人,照章纳税,也为伊旗做了一定的贡献,合法财产挖掘机被他人以暴力手段抢走,且在咱们伊旗的辖区内,法院说是刑事案件,公安局说是民事案件,就这样相互推诿,谁也不管。
四年官司,讼诉费、律师费、挖机首付款等等费用高达100多万元,现在购机用户、当事人一无所有,此事件媒体将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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