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田庄古墓12月14日晚9时许,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金达路花园北路路口附近一工地发生惊险一幕:一辆俗称“啄木鸟”的工程用路面钻机“原地画圈”,致一前来劝阻的工人死亡,旁边多辆车损毁。记者采访了解到,警方劝阻近一小时无效后,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肇事男子击毙。目前,案件动机尚不明朗,警方正在调查中。
网友惜缘如金说,事件更多细节: 肇事者张某,今年28岁,在案发地附近一冷冻食品厂务工。工友感觉,张某说话有时“神神叨叨”。 食品厂工友介绍,近段时间,工厂效益好,每月工资都能足额发放。张某进厂工作时间不算长。前几日,张某声称“小孩病了要回家看看”,要请假回家,工厂准假。但张某并没有回到位于河南周口村庄的家中。
12月15日傍晚,该村干部介绍,在外村民回村都要向村委会报备,他并没有接到张某的报备。张某常年在外务工,逢年过节才会回村。15日下午,郑州民警和当地派出所民警赶到村庄调查,他正在配合警方调查。张某的父亲知道儿子被击毙后,伤心不已。
“民警问了我,张某有没有既往病史。”村干部说。 记者多方了解到,张某肇事时一直在大喊大叫,即便挖掘机长时间转圈也端坐驾驶室内,行为较为反常。 张某老家的村民介绍,张某家境一般,单亲家庭,兄弟二人跟着其父长大,“他之前学过挖掘机技术。”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啄木鸟”驾驶舱原地转着圈,与驾驶舱相连的机械臂随之不断“画圆”,机械臂钻头在水泥地面划出火星四溅;一辆停在“啄木鸟”附近的轿车,在机械臂的撞击下翻了数个“跟斗”;民警赶到现场后,急忙疏散附近群众,并拿着扩音器喊道:赶紧停下,赶紧停下;数声枪响后,“啄木鸟”终于停下。
根据现场工人提供的信息,肇事者身份、来路不明,但行为很癫狂。这也认证了村干部的说法,也许他真的是一个精神不好的人员。事发前,未拔钥匙的“啄木鸟”停在工地附近。突然,窜出一男子,爬进驾驶室,机械臂开始“原地画圈”。工地一工人见状急忙上前询问并制止肇事男子,肇事男子没理会,工人被“啄木鸟”击中后身亡。接着,多辆车也被机械臂击中,损毁严重。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采取多种办法制止肇事男子。劝阻近一小时无果,当晚10时许,民警开枪将男子击毙。目前,肇事男子的身份、疾病史、肇事动机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原地画圈”视频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后,引发关注。工地一施工人员说:“肇事男子不知道从哪来的,行为很癫狂,现场已经死了一人,多辆车损毁,民警击毙他是为了防止事态恶化。”
我知道,那些大聪明们啊 总能找到一种不伤害犯罪嫌疑人而又把他制服的手段 要jc动了q,击毙了人,就会有人跳出来说怎么不用麻醉剂、绳子、手铐、绳网等等..... 经过多方了解,先说一下下几点 、网上流传的视频多是原地画圈,询问现场人员得知,挖车前期有冲撞行为。视频里这种挖掘机,算上破碎锤,起码20吨。一辆中型坦克的重量。如果那个肇事男子懂操作,顺着公路开,把1吨重的小轿车压成铁饼,就跟玩儿一样。完美复刻《速度与激情6》。 挖掘机这种傻大笨粗的,只要操作员在里面啥也不碰,挖掘机不会做出任何动作。
想让挖掘机像视频里这么转起来,就需要操作员一直握着左手柄不撒手,只要他撒手,机器立马就停下来。 说白了,这个肇事者不知道怎么操作挖机。如果身边没有人劝阻,他摸索一会儿就明白怎么行走了,压扁小轿车是分分钟的事情。只不过大家发现了他,他又铁了心地搞破坏,就开始转圈不让大家靠近。 这件事的悲剧源于操作员不拔钥匙。推测他要么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临时离开(此时发动机空转,但声音很大),要么断电了但钥匙未拔、未关门,让肇事者看见了机会。
无辜伤者被挖车用挖铲一击毙命,并因为挖车一直进行危险行为,伤者尸体得不到立即处理。 先针对网上说的比较火的几个问题做一下简答
为什么不等挖车没油?而是直接击毙。 想啥呢?你知道挖车啥时间没油?去调查问一下油量?这时间再出点啥事才是真正对生命的不尊重,前面挖机已经有冲撞行为了,后面画圈你觉得他安静了?没危险了?他刚杀了一个,自己知道自己活不成了,在那种压力情况下,他的行为后果是你能控制的吗?jc一往前他就挥动机械臂,非要多杀几个才能击毙?
为什么不用麻醉剂? 时间!技术!就这两点。我发现不管在多么应该和正确的情况下,只要jc动了q,击毙了人,就会有人跳出来说怎么不用麻醉剂、绳子、手铐、绳网等等.....非要说麻醉剂进不去玻璃这种不用思考的问题吗? 仿佛他们总能找到一种不伤害犯罪嫌疑人而又把他制服的手段 在这些人眼里,仿佛总能做到那么完美,事情办成了,人抓了,皆大欢喜
如何评价男子的行为? 男子抢夺挖机,四处破坏,这种行为毋庸置疑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而客观上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具体到本案,如果情况属实,民警在多次劝阻无效,且采用了多次办法尝试制止男子未果的情况下,出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保护,将涉事男子击毙并无不当!
男子目前已经死了,自然也就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男子仍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为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如果男子系精神病患者,这种情况受害人还可以依法向其监护人索赔。 《民法典》第118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受害工人如果尚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就符合工伤的标准。受害家属除了可以向男子索赔,依法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赔偿。
最后,男子是精神不正常,受了什么刺激?还是说遇到了不公对待,无处发泄?目前尚无定论,还需要以官方通报为准! 在此期间,提醒大家不信谣不传谣!理性看待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