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小伙骑电摩闯红灯2024年8月8日,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裕民县X831线公里岔口-托里县界建设工程路段5km+800m处进行道路沥青摊铺时,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有限公司“8·8”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企业相关责任人安全职责履行不力,现场作业制度落实缺失,施工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薄等原因,而引发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4年8月8日12时20分许,胶轮压路机驾驶员赵军江正在裕民县X831线公里岔口-托里县界建设工程路段5km+800m处施工作业。此期间, 钢轮压路机驾驶员李俊杰在等待后续作业闲暇之余,坐在铺于施工路面的编织袋上,背对钢轮压路机与家人视频通话。 与此同时,胶轮压路机自西向东往复碾压路面,其驾驶员赵军江 未察觉到坐在钢轮压路机钢筒旁休息的驾驶员李俊杰,在胶轮压路机倒退作业过程中直接与钢轮压路机的钢筒相撞,李俊杰被胶轮压路机碾压到右小腿,致右小腿压断碾平。
胶轮压路机驾驶员赵军江 因疏忽大意,在未注意观察压路机周边情况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将李俊杰碾压致死。
1.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坚决,未按照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
2.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对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认知能力不足,施工作业现场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不足。
3.新疆建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缺乏对员工的经常性教育,员工避险意识不强,危险源辨识不清晰,对周围环境存在的风险未能有效识别。
赵军江(胶轮压路机驾驶员),在施工作业中因疏忽大意,在未注意观察压路机周边情况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由裕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
李俊杰(钢轮压路机驾驶员),未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施工作业面上蹲坐且视频通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李俊杰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施春亮(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细不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对施春亮处以叁万陆仟元整的罚款(¥36000)。
2.郑宝山(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项目接近尾声,放松了对员工的安全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之规定,建议对郑宝山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
3.马均华(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作为专职安全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马均华晨会提醒工人戴好防护用品,及时制止不戴安全帽、不穿反光衣等违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8]],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之规定,建议对马均华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计壹万贰仟元整(¥12000)。
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失,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明,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建议对裕民县新疆建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伍拾万元整的罚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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