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霸王小说凡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太白县城乡居民低保政策。
凡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5964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62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宝民发〔2022〕23号),可以享受太白县城乡居民低保政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964元/人·年采取档差补助,电价补贴为5元/户·月,冬季取暖补贴为500元/户·年;城市保障标准为662元/人·月,采取差额补助,电价补贴为5元/户·月,冬季取暖补贴为1200元/户·年,并对城乡4类人群实行分类施保政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
按照“户主申请—镇受理—经济核对—镇村入户调查—村镇公示—镇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太白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次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的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车(指起动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原始票据为准。不论机动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3.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含两套,且每套面积均超过110平方米或均为货款购房);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不能拥有商品房(仅拥有一套面积11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同时,城乡居民家庭人均不能拥有别墅。
4.家庭拥有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或进行租赁的;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6.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3.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法定赡养人(指子女、孙子女等晚辈)、抚养人(父母)、扶养人(配偶、兄弟姐妹)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农村低保按年人均收入划分为:A类(0—1000元/人·年)、B类(1001—2500元/人·年)、C类(2501—5964元/人·年)三个档差,A类每人每月发放495元、B类每人每月发放425元、C类每人每月发放355元。
1.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社区)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3.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有关戒毒康复情况证明,三个月内尿检监测为阴性,且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镇(社区)提出申请。
4.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县级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即由县疾控中心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并转民政局受理,县民政局联合镇通过信息比对,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直接审批纳入。
5.“渐退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越红线者退出享受的“渐退帮”措施,收入未超标的将其家庭转入享受正常低保政策,不再进行经济核对。
6.家庭因刚性支出扣减纳入低保范围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适当考虑受新冠状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就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得家庭);
7.家庭拥有超标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按照宝民发〔2020〕1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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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县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为农村低收入标准为8946元/人·年、城市低收入标准为993元/人·月。
太白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严格按照“户主申请—镇(社区)初审—信息核对—民主评议—镇政府认定—录入系统的流程。
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的1.5倍等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太白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收入认定标准城乡低保的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申请享受太白县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凡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太白县城乡居民低保政策。
农村低保按年人均收入划分为:A类(0—1000元/人·年)、B类(1001—2500元/人·年)、C类(2501—5964元/人·年)三个档差
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宝鸡太白县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交申请书、承诺书、授权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
凡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太白县城乡居民低保政策。
太白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964元/人·年采取档差补助,电价补贴为5元/户·月,冬季取暖补贴为500元/户·年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宝鸡市城市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662元/人·月,实行补差发放;农村低保标准统一提高到5964元/人·年,实行分档发放
【导语】:凡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太白县城乡居民低保政策。
凡拥有太白县户籍并长期居住生活困难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5964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62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宝民发〔2022〕23号),可以享受太白县城乡居民低保政策。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5964元/人·年采取档差补助,电价补贴为5元/户·月,冬季取暖补贴为500元/户·年;城市保障标准为662元/人·月,采取差额补助,电价补贴为5元/户·月,冬季取暖补贴为1200元/户·年,并对城乡4类人群实行分类施保政策: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
按照“户主申请—镇受理—经济核对—镇村入户调查—村镇公示—镇审核确认”等工作程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以及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等;独居老人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及收入情况证明。
1.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太白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机动车辆价值在当地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二轮摩托车,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低档次农用车除外);具有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关系的非共同生活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价值的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含)以下,且能提供有效票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工程车(指起动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破碎锤、搅拌机等),以及大型农具(指100马力以上的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旋耕机、粉碎机等),以提供原始票据为准。不论机动车辆归属且连续使用三个月以上的,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
3.城市居民家庭不能拥有两套以上商品房(含两套,且每套面积均超过110平方米或均为货款购房);农村居民家庭拥有宅基地后,不能拥有商品房(仅拥有一套面积11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房及保障性住房除外),同时,城乡居民家庭人均不能拥有别墅。
4.家庭拥有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经营性门面、店铺或进行租赁的;家庭成员属私营企业主或从事服装、家电、百货、餐饮、娱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稳定,家庭月人均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偏高。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高标准装修住房,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6.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3.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法定赡养人(指子女、孙子女等晚辈)、抚养人(父母)、扶养人(配偶、兄弟姐妹)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农村低保按年人均收入划分为:A类(0—1000元/人·年)、B类(1001—2500元/人·年)、C类(2501—5964元/人·年)三个档差,A类每人每月发放495元、B类每人每月发放425元、C类每人每月发放355元。
1.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提交其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低保的声明和有关材料,可向本人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镇(社区)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3.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有关戒毒康复情况证明,三个月内尿检监测为阴性,且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可在户籍所在地镇(社区)提出申请。
4.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中有县级疾控中心确认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申请低保。即由县疾控中心出具相关病情证明并转民政局受理,县民政局联合镇通过信息比对,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等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直接审批纳入。
5.“渐退帮扶”期满后,其家庭人均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越红线者退出享受的“渐退帮”措施,收入未超标的将其家庭转入享受正常低保政策,不再进行经济核对。
6.家庭因刚性支出扣减纳入低保范围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适当考虑受新冠状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就业,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得家庭);
7.家庭拥有超标财产后遭遇重大灾害、重大疾病、重度残疾等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且因住房、家电等财产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变现的。按照宝民发〔2020〕196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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