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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剧!头颅爆裂滨州一男子被铲车碾压致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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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3/21 11:06:54 | 【字体:小 大】 |
金如熙◆本文来源:印象滨州 综合12309中国检察网(封面图源网络,内容仅为示意,侵删)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6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3月7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1年3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阳信县汇丰园有机肥有限公司驾驶铲车期间,在彩钢车间内向南倒出车间过程中,将在车间厂房外南侧的周某某碾压致死。经鉴定,周某某系被巨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及胸腹部致使头颅爆裂、心脏主动脉破裂、肝脏破裂而死亡。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伙协议等书证;2、DNA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4、证人张某乙、李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仁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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