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大建被抓最新消息事由:中铁某公司承建的某河道综合治理工程中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铁某公司承建的某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时发现,当事人中铁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4名正在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留存了相应的书证。2020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有关涉嫌违法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核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中铁某公司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经常发生的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本案中还涉及如何认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办案中,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进行判断,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事由:2018年3月下旬,湖南省郴州市水利局派出检查组对安仁县永乐渠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长期未到岗履职,项目建设存在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向施工单位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了《关于落实安仁县永乐渠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主体责任的函》。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现将该项目专职安全员长期未到岗履职,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足等施工安全隐患交安仁县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立案查处,查处情况及时反馈至市水政监察支队。
安仁县水政监察大队于2018年4月上旬立案,并安排执法人员完成现场调查取证,向施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本案针对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长期离岗,隐患不及时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办案中,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即:“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管理人员长期离岗,以上所列举的相关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都无法落实。”
事由:2021年3月30日,宁夏水利厅执法人员对宁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供水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起重吊装作业现场指挥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同时兼司索工和搅拌机操作人员。
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了记录,明确指出该违章行为,下达了整改通知。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2.起重吊装作业无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第6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宁夏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工立即整改,该工程项目法人依据内部管理办法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同时,要求该公司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发生。
本案针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起重吊装作业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本案还涉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类型以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办案中,应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8.3第6项规定进行判断。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18.3-6 (1)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2)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3)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
事由:2020年,唐山市水利局收到关于“蓝天家园小区物业在小区内私自打取水井”的举报,经调查,该取水井位于蓝天家园小区西侧底商“好又香鸽子楼饭店”院内,为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河北站北部管理区唐山点所有,主要为蓝天家园小区生活用水及沿街商户经营用水,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取水。
唐山市水资源短缺,主要依赖过境的滦河水,长期依靠超采地下水维持水资源供需平衡,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任务艰巨。该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流失,干扰了正常用水秩序,形成地下水安全隐患,也严重影响了我市地下水超采治理任务的完成。
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河北站北部管理区唐山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对其取水井进行了封填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0年,唐山市水利局对联勤保障部队第五储备资产管理局河北站北部管理区唐山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进行了查处,先后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件查处工作正处于疫防控期间,不利于现场查处工作的开展,唐山市水利局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执法网络平台、视频调查取证等技术开展远程执法,保障了执法程序顺利开展。于8月中旬,唐山市水利局协调市自来水公司、路北区农业农村局、翔云道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完成了蓝天家园小区沿街26家商户的自来水供水工程,并对该涉案井进行了彻底封填,实现水源替换。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工作,主动进行取水井封填并配合自来水管网对接工作,努力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一方面,该取水井存在多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属于军事场所,有一定的涉密性,也存在需要战备井等特殊性。另一方面,地方水利部门与当地军队的协调联系较少,涉及军队的水法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当地部队水资源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本次执法过程,是一次深入践行习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的体现,是探索服务型执法的一次创新实践,改变了过去单纯的管制型执法模式,有一定借鉴推广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取水案件,如果单纯完成行政处罚工作任务,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并封填取水井即可,但该案件涉及军队、物业公司、沿街商户、小区居民等众多相关方,且受疫情影响,所涉及商户刚从歇业转为营业,唐山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理念,主动延伸行政执法服务,在依法依规完成行政处罚的同时,积极协调市自来水公司、军队、沿街商户、路北区农业农村局、翔云道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推动自来水管线铺设工程,及时解决蓝天家园沿街商户用水问题。
事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临时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2021年4月22日,广东省水利厅对潖江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
执法人员对该工程的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行政检查记录表》,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调取查阅了该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已现场签名确认检查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工程施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未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奖惩;2.安全生管理制度针对性较差,需进一步健全;3.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台账;4.安全技术交底不规范,交底人不符合要求;5.配电箱及开关箱安装使用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系统;6.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高处作业未系安全绳,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不规范;7.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孔、井、坑、升降口等危险处无防护或防护刚度、强度不符合要求,基坑周边1米范围内随意堆物、停放设备;8.重大危险辨识和管控不规范;9.危险部位、危险岗位、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示设置不足;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该工程施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本案针对水利项目施工中经常发生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所涉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判断,即:施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管控;工程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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