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禹候江苏省江都市新区志强吊装服务队(以下简称志强吊装队)因为吊装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为其所有的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特种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在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了。
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江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某保险公司向志强吊装队支付保险赔偿金8.5万元。
2004年3月10日,志强吊装队向扬州市华奥新华夏汽车连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华奥公司)购买了汽车起重机一台。同时,志强吊装队委托华奥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特种车辆保险业务。志强吊装队经办人刘勇填写了3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每年1份),约定:志强吊装队为其所有的苏KS3077起重车投保特种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04年3月11日至2007年3月10日。刘勇在“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一栏中签字。志强吊装队支付了3年的保险费22436.57元。
2005年5月27日,志强吊装队应欧阳青明聘请,派苏KS3077起重车为仪征市现代房产公司在仪征市大仪工业区的1-3号厂房钢梁进行吊装,随车人员为起重司机方正清和辅助工潘开同,方正清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潘开同没有操作证。
在吊装过程中,钢梁滑落,将欧阳青明雇佣的现场安装工张中民砸伤,后张中民经抢救无效死亡。仪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仪征市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起重司机方正清对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够了解,吊装中没有按照起重十不吊原则进行,没有服从现场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发出的现场指挥信号,且没有检查吊装物件是否捆绑固定牢靠,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有直接责任;辅助工潘开同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不懂起重作业知识。”
同年6月3日,经仪征市公安局大仪派出所调解,欧阳青明先行向死者张中民的家属赔偿了195000元及医疗费、殡葬费等。后欧阳青明向志强吊装队追索损失,2005年11月1日,志强吊装队与欧阳青明经协商达成协议,吊装队赔偿欧阳青明13万元并已支付。
志强吊装队支付了13万元赔偿款后,认为他们为苏KS3077起重车投保了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而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05年12月1日,志强吊装队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
广陵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法庭上,某保险公司提供了《特种车辆保险条款》,其中第9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特种车辆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第6款“驾驶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3项“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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