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煮纺大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26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飞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接泉州市苏合建桥设备有限公司实名举报,2021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飞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在垫江县东垫公路改造普砚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制梁场的起重机械进行现场检查,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动风全程陪同检查。检查到当事人的2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在现场已经安装完毕,尚未使用。上述2台起重机上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和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当事人未取得安装许可资质,随后周动风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2台通用门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和定期检验报告,施工单位为泉州市苏合建桥设备有限公司,结论均为合格。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当事人上述起重机械情况,检查到该2台起重机已安装完毕,仍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和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且当事人已将预制箱梁模板套上钢索,但未见起重机启动。因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2台起重机安装单位的许可资质,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渝市监管特令〔2021〕特08号),要求其立即整改。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上述2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出厂编号:0967、0968)于2020年8月20日出租于綦江区渝南市场经检验合格使用后,于2021年9月24日在网上办理了开工告知,2021年10月19日移装于垫江县东垫公路改造普砚公路改建工程,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安装单位为泉州市苏合建桥设备有限公司,但其办理人员为一罗姓老板,其所提供的泉州市苏合建桥设备有限公司安装资质件上所盖印章已经作废,故其所提供资质无效。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3日作出对上述问题整改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提出重新进行安装的申请,尔后于11月17日由具有安装资质的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2台起重机重新进行了移装,经重庆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上述起重机均合格。
1.当事人上述2台通用门式起重机上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和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当事人构成未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在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取得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使用泉州市苏合建桥设备有限公司未予授权的安装资质,于2021年9月24日在网上办理了2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出厂编号:0967、0968)的开工告知,于2021年10月19日擅自安装在垫江县东垫公路改造普砚公路改建工程,尚未使用,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1.《营业执照》1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料6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服务范围,当事人知晓其权利和义务。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询问笔录》1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构成未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在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
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询问笔录》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关于重庆飞风起重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重机械安装或移装监检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构成未取得许可擅自进行安装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2份、《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1份、《特种设备安装合同》1份、《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2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在本局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中,积极配合,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渝市监听告字〔2022〕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2年3月31日送达当事人,至2022年4月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在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当事人对上述起重机进行安装并进行的定期检验,其提供的安装资质未具法律效力,故其提供的定期检验报告无效,其未取得安装起重机械的许可资质即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在起重机显著位置,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的违法行为。
1.当事人未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在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经责令当事人进行了改正,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未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在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积极配合,立即整改,由取得起重机安装许可的河南创远防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2台擅自安装的起重机重新进行了移装,经重庆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并合格。该案无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张贴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在显著位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安装起重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进行了整改并重新安装,经检验合格,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地址:工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22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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