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试衣间扫描身材——辽宁凤城开发商范世俊因配合和参与政府拆除违法建筑获刑三年半,多次申诉,至今无果。
今年7月22日,范世俊的妻子吴某在律师的陪同下,又走进了辽宁省高院申诉大厅,要求改判范世俊无罪,这是吴某第二次向省法院递交申诉状。
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范世俊及家人为何耿耿于怀呢?前不久,成都传媒集团《红星新闻》对此事件作了报道,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近20年来,在城市化进程中,开发商参与政府征收强拆很普遍,但这种行为能不能构成故意毁财罪和寻衅滋事罪?带着这个问题,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走访。
记者翻阅范世俊上诉、申诉相关材料,范世俊一再声称:我支付4600多万土地出让金,通过招、拍、挂,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他人无偿占有使用10多年,至今毫无办法。侵占我土地的人成了“被害人”,相反,我成了犯罪分子,一审法院还判我“恶势力”,世上哪有这么窝囊和被人欺负的恶势力。从申诉材料中看出,范世俊一直在喊冤。
范世俊的辩护律师王志伟向记者介绍,范世俊的开发公司早在2012年5月,就取得了案涉的土地使用权。当年,凤城市政府一次性挂牌出让11宗国有土地,最大的一块被范世俊摘走,作为温泉小镇开发的六期用地。
为了向记者说明范世俊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王志伟给记者出示了相关文件,有《凤城市2012年第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方案》,第一宗地位于该市东汤镇东汤村,被范世俊以4628万元摘牌。记者还翻阅了凤城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成交确认书》、凤城市政府《关于凤城市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国有土地的批复》、《土地出让金交款收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有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证书管理专用章的《土地使用证》。王志伟很自信地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范世俊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任何瑕疵。
记者注意到,政府相关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范的公司必须在2012年7月30日之前开工,必须在2013年7月30日之前竣工,逾期开工和竣工,每延期一日,需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招、拍、挂相关文件中,明确政府交地的条件是“净地”,而且要达到“六通一平”的交付标准。
履行情况怎么样呢?王志伟告诉记者,10年过去了,凤城市政府至今没有交付全部土地(被黎某宾家占用部分),当然也不存在按期竣工的问题了。范世俊给政府交了钱,纳了税,办了证,却没有得到全部土地。
“是政府严重违约,没有按约定交付‘净地’,这是行政和刑事纠纷的起因”。王律师介绍,该宗土地早在2009年就被国家规划征收,2012年招、拍、挂前,该宗土地上有80多户村民,都按照政府要求领取补偿款后搬走了,只有本案被害人黎某宾一家未走,成了名副其实的“钉子户”。黎家共有3处房屋,2处有证房,黎某宾不接受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政府又不能突破标准,考虑就剩黎家一户了,政府就动员范世俊拿出一部分钱,给黎某宾增加补偿,终因黎某宾要价过高,至今未与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黎某宾的1处属违法建筑,也就是本案被强拆的对象,都坐落在范世俊的土地范围内。所以说,从“侵权”来讲,本案中是黎某宾非法占用范世俊合法的土地,黎某宾是真正的侵权人,范世俊是被害人。
王志伟告诉记者,范世俊的开发公司坐落在著名五A级景区凤凰山脚下的东汤镇,该镇温泉水资源丰富,在东北地区很有名气。改革开放后,范世俊是第一家进驻该镇的开发公司,20多年来,范世俊不仅是当地纳税大户,更是热心公益事业,该镇的下水管网、柏油路、路灯、拦水大坝等,都是范世俊无偿修建,为改变村镇风貌和基础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当地干部和群众有口皆碑。
行政诉讼:强拆违法建筑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结果”。
记者注意到,范世俊和他妻子吴某的申诉材料中,都不否认2013年参与政府强拆黎、黄两家违法建筑的事实。范世俊夫妇感到冤屈的是,市政府认定黎某宾和黄某乙家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市政府作出限期强制拆除决定,镇政府要求开发公司出设备、出人力协助强拆,结果政府什么事都没有,帮忙配合的人反而构成故意毁财罪和寻衅滋事罪,一审还给戴上了恶势力的“黑帽子”,二审法院给拿掉了“恶势力”。这也是范世俊妻子吴某不停地申诉和上访的原因。
原来,早在2012年4月11日、6月7日、7月22日、7月23日,当地政府就多次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限令黎某宾和黄某乙7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否则,镇政府将依法拆除。送达后,黎、黄两家都没有执行。
记者查看了行政处罚的档案材料,有《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建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建设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记者感慨,当地政府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相关程序,是合法的。
从相关法律文书看,黄某乙对政府行政处罚没有异议。黎某宾不服,除了在行政机关调查期间,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外,还在收到《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的复议结果是:维持了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书》,驳回了黎某宾的复议请求。至此,关于对黎、黄两家违法建筑的定性,已经“盖棺定论”。
记者报道过很多行政处罚案件,复议后诉讼期满,按照法定程序就可以执行强制拆除决定,而且还要当事人承担执行费用。但记者注意到,本案中又多了一个“请示论证”程序,很有“特色”,引起记者兴趣。
王志伟介绍说,因黎某宾对处罚决定始终不服,行政机关在强拆问题上也格外慎重,专门给市长写了《关于依法强制拆除黎某宾家的244平方米违法建筑的请示》,请求市长批示。市长对此也很重视,将行政机关的请示,批转给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示对强拆黎某宾家违法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013年6月25日,凤城市政府法制办向市长呈报了《关于关于依法强制拆除黎某宾家的244平方米违法建筑的请求的论证意见》。法制办给市长的《论证报告》明确,凤城市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是合法的,并对强制拆除的程序,具体拆除部门等事项提出了具体意见,最后的结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东汤镇人民政府具有强制执行职能,故建议由凤城市人民政府责成东汤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拆除行为”。
拆除后,黎某宾不服,把凤城市人民政府推上了被告席。根据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规定,本案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记者翻阅了本溪中院(2014)本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对上述强拆违法建筑行为的定性是:“该拆除行为是相关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结果”。
黎某宾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高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的(2014)辽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关于财产和房屋损害,现上诉人的有证房屋(2处)并未拆除,被拆除的其他建筑物系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实施的行为,故该请求亦没有事实依据”。省法院判决:“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律师告诉记者,违法建筑不予赔偿(补偿),《城乡规划法》64条、66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2条等法律和法规,都有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最高法院还颁布很多《公报》指导案例等,用案例形式明确,对违法建筑物拆除,一律不予赔偿。
记者仔细翻阅了《刑事判决书》,对范世俊等人参与政府拆除黄某乙家的违法建筑,只定了一个寻衅滋事犯罪。而对参与拆除黎某宾家违法建筑,却定了故意毁财罪和寻衅滋事二个罪名。同样是执行凤城市政府行政处罚行为,同样是拆除违法建筑,怎么在一个判决里还不一样?记者很不解,王志伟也说不清楚。
据判决书记载,拆黄某乙家违法建筑时,镇政府一位与黄某乙家熟悉的工作人员到场,他负责叫开门,当地派出所负责维持秩序,然后由范世俊公司几十名拆迁人员,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拆除时使用的大型设备,推土机、抓钩机、铲车、运输车、救护车等,都是范世俊公司租赁的。据申诉人吴某讲,镇政府让范世俊公司雇佣人员、租用设备拆除违法建筑,都是无偿的,没有给一分钱。“帮着政府干活,搭人搭钱,没落好不说,还整了几个罪”,吴某愤愤不平地向记者诉苦。
拆除黎某宾家违法建筑时,是否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显示,对是否是政府行政行为也没有论述。记者心里疑惑,是不是有政府人员到场了,就定一个罪?政府人员没到场,就定二个罪?
对记者的疑惑,申诉人吴某告诉记者,黎某宾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给法院的照片显示,拆除前,当地公安机关派员拉起了警戒线,照片中有二个人穿警服,维持秩序,保证拆除安全。吴某说,负责维持秩序的警察,也应该算是政府人员。
“拆除黎某宾家违法建筑,是不是政府行为,不能以政府工作人员到场和未到场来划分,应该从整体上和法律关系上看”。王律师还向记者介绍,拆除违法建筑,从立案、调查、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复议、市长批示、拆除等,涉及到很多环节,是一个整体,不能断开来看。行政处罚诸多环节,范世俊的公司仅参与了一个环节,即拆除。所以,准确地定性,是范的公司参与了政府拆除违法建筑。拆除2家违法建筑,范世俊都未到现场。从本案的法律关系看,就是执法机关与执法对象的行政法律关系,政府机关违法,也仅是行政侵权,不是刑事侵权,不应该也不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财罪。这一点,从法律关系上就可以排除。
关于拆除黎某宾家违法建筑,是政府行为,王律师认为,不仅仅是有省、市两级法院的行政判决确认,当然,这是最高效力的证据,是铁证。另外,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也都自认,双方没有异议。申诉期间,省法院调取的当年行政审判卷,就有凤城市政府与黎某宾签的《协调意见书》,该《协议》更加佐证了当年省、市两级法院定性为政府行为的正确性。
记者问吴某,既然政府不给钱,你们为什么出人工、出设备,参与政府“拆违”呢?吴某讲,黄某乙和黎某宾的违法建筑,是占用我们公司的土地,只有拆除了,公司才能开工。否则,逾期还要给政府交每天1‰违约金。从2012年7月拿到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证件,一年多了,几百人呆在工地上不能干活,我们当然着急了。
刑事诉讼结果,宽甸一审法院判决范世俊构成故意毁财罪、寻衅滋事罪等(合并执行)6年半。二审没有更改罪名,但将毁财数额29万多元中,扣除了黎某宾违法建筑评估价值28万元,仅剩1.1182万元,改判范世俊刑期(合并执行)3年半。
一个事实,二种判决,一个认定是政府行为,一个认定是犯罪行为。刑事判决与当年辽宁高院和本溪中院的行政判决,定性截然不同,孰是孰非?
指令再审:《刑诉法》及《解释》规定“应当开庭审理”,范世俊案是不是必须开庭审理?
丹东中院二审,虽然刑期减3年,但范及家人仍然不服,范的妻子吴某,在丹东中院驳回申诉后,又向辽宁省高院提起无罪申诉。
二审拿掉违法建筑价值28万后,为什么还保留故意毁财罪呢?原来,《评估报告》有两块价值,除违法建筑28万外,还有其他19项财产,价值1.1182万元。吴某认为,宽甸汇达评估所是出具虚假报告,故意坑害范世俊。于是,吴某向辽宁省财政厅实名举报汇达评估所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很重视,决定立案调查,并向吴某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什么都没有,依法依规和评估准则,不可能对物品的市场价进行评估”,王志伟告诉记者,涉案19项物品,没有实物、没有照片、没有录像、没有勘验笔录、没有购买时的发票、没有物品的品牌、价格和型号、没有购买年限和使用年限......一句话,什么都没有,根本不可能对产品(商品)的市场价进行评估。
王志伟给记者举了几个例子,比如,黎某宾笔录中,仅提到有二手轮胎2条、液化气罐2个、蒸屉3个等,没有购买年限,没有购买时的价格,也没有使用年限,更没有规格、型号、品名等。比如液化气罐是多大的,从2.5公斤到100公斤的都有,当然还有更小和更大的。再者,液化气罐是高压危险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什么都没有,怎么能无中生有评出市场价呢?再比如电视机,当年公安笔录中,黎某宾说,拆除前已经搬出来了,其他物品有无损坏记不清了。结果,8年后,又把电视机列为毁财评估,所以,1.1万元的评估报告,是根本不真实的。
财政厅经调查,并从专家库抽签选出多位评估专家论证,最终结果是,涉案的19项资产评估,“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第16条、第11条相关规定,19项其他资产(评估值1.1182万元)中的16项无询价记录和完整评定估算过程,本机关认为,评估工作底稿不能全面有效支持评估结论,不能认定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省财政厅专门给省高院出具了辽财监函【2021】700号《关于丹东汇达鹏程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有关情况的函》。
“省财政厅的调查文件,是推翻范世俊等人毁财罪的颠覆性证据”。提起这件事情,王志伟难掩激动之情。王律师介绍说,二审法院就是靠19项资产的评估价值1.1万元定的罪,现在报告都推翻了,又不能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范世俊等人的毁财罪肯定拿掉了。
在省院申诉期间,王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当年行政审判案卷,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及其他证据,同财政厅的“”一样,都是申诉期间获取的新证据。王律师还到案发现场,对黎某宾家2处有证房门前的院子,拍摄了视频,证明黎某宾房前庭院中,从来不存在“挖沟”“堆土”和妨碍通行的事实。
2021年12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刑申102、110号《再审决定书》,辽宁省高院认为:“吴某、郎某莲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刑事判决部分进行再审”。
指令再审期间,王志伟律师向沈阳中院提交了10组共计149页新证据,还有光盘资料等新证据。王志伟告诉记者,做梦也没想到,提交了申请省法院调取的多份新证据,如省财政厅的“”、省、市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凤城市政府与黎某宾的《调解协议》,还有照片、视频、最高法《公报》指导案例等,这些证据都是推翻有罪判决的“颠覆性”证据,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证据。结果,沈阳中院未组织开庭质证,直接出具了《刑事裁定书》,维持原二审判决。
“沈阳中院的《刑事裁定》严重违法”,王志伟一边翻阅裁定书,一边愤愤不平地向记者介绍:沈阳中院不开庭质证,严重违背《刑诉法》50条、新《刑诉法解释》第71条、271条“应当”的规定,属严重程序违法,程序错,一切错,其做出的维持裁定当然无效。另外,沈阳中院裁定,还遗漏了申诉人郎某莲,错写了辩护律师的姓名和律所。省院指令对刑事部分再审,沈阳中院对附带民事部分也进行了审理,很不严肃。
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怎样理解?记者查阅了最高院官胡云腾的解释:“应当”就是必须做到,坚决做到,做不到就是违法;对“可以”,是要求尽量做到,努力做到,不是可做可不做。范世俊再审案,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院的解释,沈阳中院对辩护律师提交的能证明无罪的证据,无论采信与否,不开庭审理是欠妥当的。
在国有土地出让方面,“毛地”出让的政策,20年前就废除了。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政府必须是征收之后“净地”出让。但是,像本案这种“净地”不净的情况,还普遍存在。往往是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拿到了土地证,也办理了规划、施工等许可手续,但由于少量“钉子户”的存在,开发商不能正常开工,耽误一、二年,甚至三、五年的情况都有。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开发商或配合政府,参与政府的征收和拆除,或自行组织人力强拆,引发很多纠纷。
带着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海南彩熠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律师。姜彩熠律师是国内著名刑辩律师,从业20年来,不接有罪刑事案件,只做无罪辩护,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姜彩熠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最多的。记者在司法部主管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工作期间,对姜彩熠律师的成功案例,做过很多报道。
姜彩熠律师认为,范世俊毁财、寻衅滋事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产权冤错案件。丹东一、二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虽不正确,但可以理解,认为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情况,判无罪的有,判有罪的也不少。但是,申诉期间,申请省法院调取的省财政厅的“”,调取的省院和本溪中院行政生效判决,是推翻范世俊有罪的“颠覆性”证据。包括申诉期间,律师提供的辽宁高院审委会作出的生效判决和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案例,也是推翻范世俊有罪判决的“颠覆性”证据。有了这4个方面的证据,再认定范世俊等构成毁财和寻衅滋事犯罪,就不应该了。
姜彩熠律师向记者介绍其曾经办过的一个无罪案例:营口一家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也办理完毕了各种规划、开工证照,但由于摘牌的土地上有几家“钉子户”拒不搬迁,该公司拿到手续后,2年多也不能正常开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老板冯某某组织人力和设备,强行拆除了这几家“钉子户”的合法房屋(含1家企业)。经评估,造成这几家合法财产损失价值91万多元。该案因涉黑异地管辖,交由抚顺市法院审理。一审判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抚顺市检察院抗诉,抚顺中院驳回抗诉,判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辽宁省检察院又提起抗诉,辽宁省高院经审委会讨论,驳回省检抗诉,判决不构成故意毁财犯罪。姜彩熠律师说,不用讲法,也不用讲理,就是根据最高院《统一适用法律意见》的文件,也应该同案同判,上级法院审委会的生效判决,下级法院必须参照执行。
“营口开发商自行强拆合法建筑,造成91万合法财产损失,三级法院判决不构成犯罪。凤城开发商配合参与政府拆除违法建筑,1.1万元的评估报告还作废了,怎么可能构成毁财罪呢”?姜彩熠律师愤愤不平地说,就是营口开发商够罪,范世俊等也应该无罪。
姜彩熠律师说,就是按照普通毁财犯罪,二审定罪的主要依据,即19项财产的《评估报告》无效了,定罪的证据没有了,再审怎么可能还维持原判呢?既然要定毁坏公私财物罪,毁坏的标的物总得有个名称和价值吧?毁坏了什么东西,价值多少钱,总得告诉被告人吧?姜彩熠说,省财政厅的“”,对毁财罪是“釜底抽薪”,是推翻二审有罪判决的“颠覆性”证据,范世俊毁财罪只有一个结论,就是必须无罪。就算事实不清,也是法定的无罪要件。
关于寻衅滋事犯罪,姜彩熠律师认为,申诉期间,省法院调取的两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也是推翻寻衅滋事犯罪的“颠覆性”证据,是“有他无我”、“有我无他”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并存。
姜彩熠向记者介绍,寻衅滋事罪是旧《刑法》的流氓罪,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本案中,拆除黄某乙家的违法建筑,是政府行政行为没有异议,镇政府领导认可。拆除黎某宾家的违法建筑,是否是政府行为,刑事一、二审判决没有认定,但早在8年前,辽宁省和本溪中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盖棺定论。在省法院审理期间,凤城市政府与黎某宾还就拆除问题,签订了《协调意见书》,双方都认可是政府行为。对刑事案件来讲,都不需要明确认定,只要不能排除是政府行为的合理怀疑就够了。
姜彩熠律师告诉记者,拆黄某乙家违法建筑,镇领导承认是政府行为。拆除黎某宾家违法建筑,凤城市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认可是政府行为。但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没有找市政府相关人员调查。所以,刑事一、二审判决对此未予以认定。
“只要认定是政府行为,或者与政府行为有关,就从法律关系上彻底排除寻衅滋事犯罪的基础和可能性”。姜彩熠说,政府的行为无论合法或者违法,都不能认定是寻衅滋事犯罪。有了省、市法院生效判决,绝对是推翻寻衅滋事罪的“颠覆性”证据。
姜彩熠律师还向记者推荐了2018年最高法院《公报》指导案例。记者查阅得知,该案是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行政裁定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申61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该案是阜宁县某房屋拆迁公司,在政府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刘以贵合法房屋,最高法认为,虽然是某公司实施拆除,但也不能:“将行政性质的征收法律关系转化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认定是政府行政行为,政府应该是被告。刘以贵诉拆迁公司的顾某和邓某,构成故意毁财犯罪,被最高法院和江苏省三级法院驳回。最高院认定,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姜彩熠告诉记者,无论辽宁省高院审委会的生效判决,还是最高法院的《公报》指导案例,都告诉我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之下,不可能构成故意毁财罪和寻衅滋事罪。姜彩熠律师气愤地说,退一万步讲,真是因为配合参与政府拆除违法建筑定罪,也不能“一枪两眼”,也只能择一重罪,在毁财和寻衅滋事罪中选一个罪名。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习颁奖的中国刑法学泰斗、《刑法》起草人高铭暄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等法律专家,他们都认可姜彩熠律师的观点。专家还从《物权法》28条的规定,认为国家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物权灭失,也是征收强拆不能定毁财罪的法律依据。
“范世俊申诉案前景如何”?记者冒昧地问。姜彩熠律师很有信心地说,现在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的大气候很好,各级对纠正冤假错案非常重视。
姜彩熠说,“两高”领导对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也很重视,近几年先后出台了很多文件。“两高”最担心的是:办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下岗了一批职工。现在,由于范世俊被羁押,企业已经停产2年多了,工地上已是荒草一片,几百名工人下岗,对家庭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已经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希望辽宁省高院能尽快提审本案,依法改判范世俊等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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