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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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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9/16 18:45:50 | 【字体:小 大】 |
5吨无线电子吊秤抚州市临川区川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行政处罚公示
抚州市临川区川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A,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新城南区7号楼601室,企业法人樊建渝,):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崇仁县辖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下发执法建议书至本机关,本机关于2023年07月17日对你公司作为崇仁县高新区幼儿园建设项目物料提升机的出租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1月与江西森灏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作为崇仁县高新区幼儿园建设项目物料提升机的出租单位,出租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档案中2023年3月、4月、5月的自行检查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缺失。2023年07月18日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至你公司同日签收,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有关事实有《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建质执〔2023〕02-02号)、《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物料提升机租赁协议》等证据证明。2023年07月1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3年07月19日当日签收,并主动提交了书面放弃权利申请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二部分工程安全第二十八条【裁量基准】“1、单位有1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本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并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2.对当事人抚州市临川区川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商银行中山路营业部(地址:中山路35号,账号0118,收款人:崇仁县财政局,执收单位:崇仁县住建局)或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总数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崇仁县司法局(地址:崇仁县西郊路华东大酒店楼上)。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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