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神话江苏南京,救护车到工厂内接晕倒病人,结果工厂保安却死活不开门,理由竟然是没权利放行,要跟领导汇报,必须得到领导的允许才能放行。
1月11号晚上8点,工厂内一员工晕倒了,情况紧急,救护车拉着拉着警报灯和警报器紧急前往工厂内实施救援,一路上都畅通无阻,结果到了工厂大门前却遭到了保安的阻拦。
司机多次鸣笛示意保安开门,保安见到是救护车,不紧不慢的过来要求司机登记,登记完了还冲着车子拍照,但是却丝毫没有放行的意思。
因为不知道病人的情况,时间就是生命,司机也是催促保安赶快开门,保安却称自己没有权利开,需要请示领导,得到许可让放行才能开门,无论司机怎么说都不行。
救护车闪着警报灯和警报器一直停在厂门口,很快就引来了大量群众围观, 得知情况之后引起了众怒,纷纷谴责起保安,面对着一片骂声,保安迫于压力终于是开门了,救护车接走了病人。
网友也是纷纷指责这位保安,认为他太固执了,人命关天的事儿却还在那儿请示这请示那的,质问他如果是他的家属生病他还按不按规定办事?
救护车闪着警报灯,鸣着警报器,厂里如果有规定,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开门,违反规定开门了受到的只是厂里的处分,但是如果说明情况后能开门不开门,那就是违法。
《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三十六条:救护车执行急救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得阻碍救护车通行。其他车辆和行人有条件让行而拒不让行的,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可以将阻碍救护车通行的情形通过视频记录固定证据,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让行或者参与救护患者导致违反交通规则的,公安机关核实后不予行政处罚。
不管厂里的规定如何,都是要遵守当地的政策的,面对救护车要进入小区也好还是厂区也好,都应当是立即开门放行,不放行面临的将会是行政处罚,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120”呼救电话谎报呼救信息、恶意呼叫、骚扰的;(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救护车通行的;(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各种方式阻碍急救人员现场施救的;(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认定后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那么将会成为你的一个污点背负一生,在求职、急救等方面都会有着影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部分就是抱着看到救护车可让可不让,反正不关自己的事儿的心理,这种想法不仅缺失了道德,而且也是错误想法,见到救护车让行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就如这位保安,厂里有病人情况危急,还在那儿登记、拍照、联系领导等等一套死板的流程,一是缺少法律观念,二则能看出是个死脑筋。
如果说因为这十分钟的时间,病人没有得到及时的抢救从而导致死亡,那么这名保安还将可能会背上故意杀人罪的罪名。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让行是法定义务,但是却拒不履行该义务,并且常理都知道救护车闪着警报灯,响着警报器是有病人急需救助,时间就是生命,却依旧不放行,病人死亡则将涉嫌不作为犯罪,犯故意杀人罪。
所以也奉劝各位,在有条件给救护车、消防车等救援车辆让行或者放行时,不要想着跟自己无关,涉嫌阻碍车辆通行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而且在面对保安不开门的这种情况时,围观群众以及救护车内的司机和医护人员也不应当袖手旁观,就一根升降杆,去抢保安的遥控器,或者用手抬上去。
这种情况下抢遥控器或者抬升降杆的行为叫做紧急避险,即便是保安阻拦,也可以在不对其造成伤害的情况下暂时控制,等救护车通行之后再放开他,即便是造成了损害,只要没超过必要限度,是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
拍摄视频记录下保安的行为便于事后追责,但是当时的情况下所做的应当是想尽一切办法尽快接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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