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春燕老公农财君说,偶最近听到了一件事,很常见也很容易被忽视,这就好比“头晕”,很常见也很容易被忽视。行业内有好多小问题、小概念,搞不清楚就头晕。到了啥时能清醒?法院,在这里,足以让你深深地体会到失之一毫差之千里的威力。
比如,四个字,种子“种植区域”与“销售区域”的问题,种子“有效区域”与“销售区域”的问题,别对偶说只差两个字,里面的发挥空间不可描述。
两个字,种子“推广”与“销售”的关系,种子“代销”与“购销”的问题,尤以后者最为经典,只差一个字。看起来很小,小事不小,粒米成箩,聚沙成塔,以小见大。
最近,天津某种子企业的Z先生遇到一事感到有点困惑:购买自家种子的四川成都种子经销商Y先生请求Z开具一份委托代销合同,成都市种子管理站通知Y销售种子要备案,需要一份和天津方签订的委托代销合同、天津方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再另开一张购销凭证。
我们没有要求经销商一定要开具代销合同或是购销合同,那只是一种形式,他所开的内容中只要具备委托方、受委托方、销售区域、时间、品种、许可资质证明等,能证明他在成都销售的产品具有一个合法的身份。对于开具购销合同还是代销合同没有什么硬性的规定。
委托代销书只是一个有资质的企业开给下家的,是很正常的一个行业惯例,说购销行为不能开委托代销书是没有道理的,这是一个普遍、常规的工作。委托代销书也就是委托代理书,它只是委托方用来界定受委托方的销售区域、销售品种等的商业行为。
如果开具的是购销合同,但只要具有几个要素(委托方、受委托方、销售区域、时间、品种、许可资质证明)也可以,对我们来说无所谓,如果能和其他一样都开成委托代销书就更好了。
曾经有一家四川种子公司,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有效区域是四川省。九年前,这家公司向河南信阳市的种子经销商A签发了《农作物种子经销授权书》,委托A在信阳代销水稻包装种子50000斤。然而,这批种子经农民种植后,出现了早熟、减产现象。当地农业局组织专家鉴定,判定A代销的水稻种子为假种子,造成损失175.35万元。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四川种子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5000元。
对于这件事情,当时律师评析,受有效区域的限制,这家四川种子公司无权在四川省以外的区域经营种子,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种子经营者A在确定的有效区域以外的河南省代销其种子,违反了种子经营许可制度对种子经营有效区域的限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近期天津这家种子公司遇到的事情,有行业人士同样提醒,不能开代销,原因是四川不在有效区域内,给外省经销商开“委托代销合同”相当于自杀,只能开购销合同。
相当于自杀,有这么严重吗?九年前的这起案例已是前车之鉴,如今九年过去了,新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也已出台,新办法中对有效区域,有代销、购销是如何说明的呢?
1、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四)有效区域。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
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种子的终端销售地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内。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种子销售台账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种子的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种子来源和种子去向。
(农财君说,对比新旧种子法、新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从整体上看,在新法里有效区域、代销出现的频率更高,旧法对此的说明较少。)
按照商业领域的概念,代销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换言之,代销是帮忙卖,不需要先付货款,货物所有权依旧是供应商的,卖不掉就还给供应商;购销是卖自己的,需要先从供应商那里买进货物,卖不掉就是自己的库存。
在代销合同中,代销人对代销物能否销得出去不承担风险责任;购销合同中,所销售物品转移给需方后,能否销售出去,供方不承担风险。
开购销合同,种子质量责任由Z先生公司承担,非法经营和违法推广品种的责任由Y先生承担;开代销合同,种子质量责任和非法经营以及违法推广品种的责任,都由Z先生公司承担。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合讲。他指出,购销合同和委托代销合同的责任人不同,购销合同的责任人是经销商,委托代销合同的责任人是委托人。Z先生公司和经销商Y先生之间是购销关系,没有必要开“委托代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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