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乐魔域你公司位于铜山区张集镇工业集聚区,产品为商品混凝土,原辅材料为石子、黄沙、水泥、粉煤灰、矿粉等,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罐2台、搅拌机2台、搅拌车30台,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水-拌合-成品-外运。2022年3月29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物料大棚门东侧露天存放一堆固体废物,经调查,以上固体废物是销售混凝土后罐车回厂清洗、清洗废水经沉淀、压滤形成的废渣,自2022年3月1日产生并堆放于该处,你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你公司未对产生的上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进行公开。
1.2022年3月2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2年3月2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3.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你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混凝土搅拌站租赁合同》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第15页、第23页复印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6-0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申请听证,我局依法于2022年7月15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1、公司门口堆放的固体废物是存在,你公司认可。可这个废物产生是因为,洗罐后污水是循环利用的,沉淀池把水抽回来后,一般没有沉淀物的,但冬天管道结冰,污水没法循环使用,沉淀池里产生的沉淀物由公司打捞出来,临时放在那的。2、公司堆放的沉淀物,没有在市徐无废办[2020]13号文件的固废名录里找到依据,这些是可以利用的。3、罚款数额较高,因经济困难,数额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我局根据听证情况,经研究决定:撤销原告知第一项处罚内容,对你公司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按原告知内容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科(铜山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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