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剑独尊原告A汽车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杜某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期满,承租人想出租人支付1元,出租人即将租赁车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1)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所有到期租金、未付的租赁本金和约定的逾期利息及其它一切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实现上述债权所需支付的律师费、拍卖费、车辆会收费等。
(2)出租人有权自行或委托车辆生产商或车辆供应商收回租赁车辆,承租人不得拒绝,因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回收车辆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被告杜某向原告A公司出具《合同签署声明》,载明:对《车辆融资租赁协议》和《车辆购买协议》完全理解和接受,并无疑问和异议。
根据《合同签署声明》,且被告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故《车辆融资租赁协议》内容真实。
整个业务符合融资租赁三方两合同的性质,《车辆融资租赁协议》属于融资租赁协议。
法院查明,原告A公司在和被告杜某签订合同签,已获得银监复批准,可以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根据《合同签署声明》,被告在签署声明时已经视为对设备已经完成验收,为损害被告知情权。
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协议》,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拖走设备,且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根据《车辆融资租赁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到期的租金、未付的租赁本金和约定的逾期利息。
原告未能出具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的证明,无法判断这笔费用是否实际产生,故不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经银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可以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除外)。汽车是指道路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如果汽车金融公司涉及对堆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非道路机动车辆金融服务的,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如果原告A公司未经银监复审批擅自从事挖掘机的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原告A公司在签合同前就通过了批准,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有效。
《合同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处理办法: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给予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及销售者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金非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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