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妻慈蓝伶知名编剧史航被多名女性指控性骚扰事件,在史航首次回应后进一步升级。据报道,指控史航曾对自己性骚扰的女性已有12名。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针对其中5名“受害者”发布的联合声明,史航于2日在其微博再次回应,称“不存在性骚扰”,自己与几名当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过稳定关系的前任”。 并称自己从未违背女性意愿,亦从未利用过所谓的强权地位侵犯任何人,还称微信截图经过删减,晒出原图自证清白。
橙柿互动记者采访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黄新发与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魏巍,从民事、刑事两方面为大家解读。
黄新发:所谓性骚扰,是指行为人以发泄性欲求或侮辱骚扰等目的,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强迫被侵扰者忍受配合,引起对方强烈不适的行为。按照行为方式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言语性骚扰、行为性骚扰、环境性骚扰;按照发生场所分类,性骚扰可以分为校园性骚扰、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家庭性骚扰、网络性骚扰。
我国法律并未就性骚扰给出明确的定义,明确提到性骚扰的法律也只有三部,一是自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十一条,二是2021年1月1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一十条,三是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但这几部法律对性骚扰均未有明确的界定。
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为《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
1)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骚扰行为肯定是违背被骚扰者的意愿的,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
2)骚扰者的主观故意。骚扰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被骚扰者的意愿,但其希望或放任这结果发生,即骚扰者主观上是故意的。骚扰者只要有性的含义,不论其采取何种形式(包括作为的方式,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得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何种企图,都构成性骚扰。
3)性骚扰只参考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骚扰者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
魏巍:《民法典》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均对“性骚扰”作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从法律规定来看,构成法律上的性骚扰,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违背了他人的意愿,二是实施了具体的性骚扰行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
另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仅女性是性骚扰的对象,男性同样也是。如果遇到性骚扰,男女双方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黄新发:如前所说,性骚扰是以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为主,只要骚扰者有性的含义,不论其采取的是何种方式,都应当认定为性骚扰。但是,被骚扰者的主观感受是什么?比如从微信聊天中可看到,受骚扰者回复的表情或内容,似乎感觉被骚扰者是自愿的。这其实涉及举证问题。
作为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其主张权利必须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作为侵权案件的原被告双方都会举证,比如史某公开的证据,这个时候就是在法庭上,也是要看谁的证据更有优势。由于性骚扰本身就存在隐私性和隐蔽性,被骚扰者的举证能力偏弱,就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同时对于职场这种性骚扰属于交换型性骚扰,其基本特点就是权力不平等,当受害人提供的证据会被侵权人提供更加全面的证据否定,因为从全过程看,法官会认为受害者就是自愿的,甚至实施者还会提出是处异性朋友,双方实质上是暧昧关系。
所以,性骚扰案件不能仅仅看聊天记录,不要综合考察全案的事实,作全面的审查,比如双方当时处于什么样的身份关系、角色互动关系,以及要从受害人的角度去评价,比如如果受害人在完全不受外力干预情况下,会作出这样的处理吗?很多人显然不会的话,则这就是受害人的主观意愿是心理抵触、反感。这就属于性骚扰。
实际上职场性骚扰的受害者往往是不会当场作出直接拒绝、反对,甚至是训斥骚扰者的。这个大家容易理解,当实施者掌握你的升职加薪,工作上的某种资源,能否进一步接触自己心目中的偶像的机会,我们都难以直接拒绝。况且实施者又没有直接用肢体暴力,而是利用了自己的权力、地位、职权和身份便利对受害人加以控制,这种控制实际上是心理上、或者是精神上的强制,使得受害人不敢反抗后,达到实施者的性含义的欲望发泄。
魏巍:史航的行为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首先要明确事实如何,然后再对照法律来确定。从目前双方晒出的事实及证据来看,几位“受害者”分别讲述了被史航“性骚扰”的过程,而史航的回应并没有否认这些行为,只是认为对方是自愿的,不存在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而从“受害者”目前晒出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也并不能看出她们对史航的行为存在反感或拒绝的态度。
所以,在没有进一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史航的行为违背了“受害者”意愿的事实将会难以认定。如果不能认定,将无法追究史航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新发:意识到自己被性骚扰了应当站出来,只有站出来,才会让更多的人得以保护。当然这需要勇气!也需要技巧!
首先要有证据意识,对自己的被骚扰要取证。聊天记录、视频、音频、他人旁证都可以。其次报警,虽然面对性骚扰,警方目前并无明确的性骚扰案由,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可以进行处罚的。警方的取证如果能够完成,并依法对实施者课以行政处罚,然后依据警方的取证进行民事侵权之诉就会容易的多。
当然,对于选择隐忍不发,或者是曝光,或者是私了,或者是告诉后撤回的,我们都应当予以尊重。
职场性骚扰的救济途径有特别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来防范性骚扰,通过法律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虽然有关承担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就要对他的行为负责,这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但这也不意味着说单位没有任何责任,其中还是要根据过错来确定。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考虑的基本因素。所以,面对职场性骚扰,我们可以向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比如工作上级、人力资源部、工会等,如果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不履职,在我们自己维权后,还可向所在单位主张权利。而单位的相关部门或相关人员不履职,可能面临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开除。
特别提醒大家留意的是今年3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印发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联合指导文件,其中第二条提到,“本制度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反他人意愿,以语言、表情、动作、文字、图像、视频、语音、链接或其他任何方式使他人产生与性有关联想的不适感的行为,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这是对职场性骚扰的进一步细化,对职场性骚扰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魏巍:各行各业都有可能存在性骚扰。如何维权,也成为众多受害者面临的首要问题。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需要分三个层次来看:
一是要突破心理障碍。从史航事件来看,“受害者”指控的事情都发生在几年或者十几年前。可见,许多人被性骚扰后,往往出于各种原因选择隐忍。受害者的隐忍,不仅让性骚扰者得寸进尺,还不利于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最终让事情不了了之。所以,受害者鼓起勇气,突破心理障碍,及时发声,是喝止性骚扰的第一步。
二是要学会收集、固定证据。性骚扰的证据收集确实非常难,但也可以有意识的去固定。事发时如果有条件,可以利用录音笔、手机、监控等录音录像设备,记录过程。也可以及时呼救,报警,利用他人固定证据。如果事发时没有条件固定证据,也可以事后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让对方承认相应事情,还原真相,达到固定证据的效果。
三是要学会多途径维权。《民法典》规定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规定了可以向有关单位、国家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能让性骚扰者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最好,但如果因为证据欠缺等无法提起诉讼或控告,也应该勇敢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史航事件就可以借鉴,“受害者”站出来发声后,虽然史航暂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但是部分合作单位已经开始与其解约,受害者的维权已经出现了一定效果。如果性骚扰确实存在,这也不失为让性骚扰者付出代价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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