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73手电筒原标题:GB 20891-2014英文版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
1.将前言第二段修改为: 本标准规定了第三、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并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 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2.将前言第七段修改为: 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排放控制要求还应满足《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HJ 1014-2020)。
3.在前言第十一段后面增加: 自2020年12月28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第四阶段技术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 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第四阶段要 求。
560kW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 间另行公告。
自2020年12月28日起,各相关地方标准停止执行。 4.在“1范围”第一段后面增加: 并规定了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5.将“1范围”第二段“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 道路移动机械装用”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 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
6.在“1范围”后面增加一段: 三轮汽车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执行本标准第四阶段要求。
HJ 1014-2020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 8.将3.1修改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如“范围”中提到的各类机械,即: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 另一个地方,且一年内移动次数大于1次的机械。
9.在5.1第二段后面增加: 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技术要求和试验应
按照附录B及HJ 1014-2020附录B的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气态污染物及颗粒物排放结果加上按照HJ 1014-2020第5.5条确定的劣化修 正值,或乘以按照HJ 1014-2020第5.5条确定的劣化系数,结果都不 应超出表2规定的限值。
11.将“6生产一致性检查”中第一段修改为: 制造企业应按照附录G 的要求采取措施,来保证生产一致性,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还应满足HJ 1014-2020 第7章的要求。
14.将“8确定柴油机系族的参数”修改为“8确定柴油机系族和 机械系族的参数”。
15.在“8确定柴油机系族和机械系族的参数”第一段后面增加: 机械系族按照HJ 1014-2020第10.1条划分。
16.将“8确定柴油机系族和机械系族的参数”中的“确定柴油机系族和机械系族的参数和型号:”修改为“同一系族的柴油机必 须共有下列基本参数和型号,并满足HJ 1014-2020第10.2条要求。”
17.将“10 标准的实施”第四段修改为: 自2020年12月28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第四阶段技术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 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本标准第四阶段要 求。
560kW 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第四阶段实施时 间另行公告。
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含额定净功率不超过37kW的船用柴油机)和在道 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 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耐久性要求,如:
— 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 叉车等);
— 机场地勤设备。 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包括但不限于)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的,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 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79.2-2004 测量方法与结果的准确度(正确度与精密度)第2部分:确定标准测量方法 重复性与再现性的基本方法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HJ 509-20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中铂、钯、铑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和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指道路车辆装用的、不为车辆提供行驶驱动力而为车载专用设施提供动力的柴油机。
指柴油机在稳态工况或瞬态工况(NRTC试验)下按照规定的转速和扭矩进行试验的程序。
指按照本标准附件BE规定,包含l 238个逐秒变换工况的试验循环。 3.5 基准转速(nref)
指按照GB17691-2005标准附件BB中所述的,NRTC试验相对转速100%点所对应的实际转 速值。
指制造企业按附件AB规定所设计的一组柴油机,这些柴油机具有类似的排气排放特性;同 一系族中所有柴油机都必须满足相应的排放限值。
指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 物(HC)以C1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为1:1.88),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当量 表示。
指按附录B所描述的试验方法,在温度不超过325K(52℃)的稀释排气中,由规定的过滤 介质收集到的排气中所有物质。
指在柴油机试验台架上,按照 GB/T17692-1999 规定的净功率测量方法,在本标准规定的 试验条件 1)下,在柴油机曲轴末端或其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
1) 净功率试验时,柴油机上所安装的装备和辅件见附录 E,使用的基准燃料技术参数见附录 D。
指制造企业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调速器所允许的全负荷最高转速;如果柴油机不带调速 器,则指制造企业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柴油机最大功率时的转速。
指设计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按全负荷扭矩曲线运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转 速: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在额定转速的 60-75%之间,则中间转速取标定的最大扭矩转 速;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低于额定转速的 60%,则中间转速取额定转速的 60%;
— 如果标定的最大扭矩转速高于额定转速的 75%,则中间转速取额定转速的 75%。
由本标准第5.2.2条规定的,保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及其排放控制系统(如有)的正 常运转并符合有关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且已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的使用时间。
所有的体积和体积流量都必须折算到 273K(0℃)和 101.3kPa 的基准状态。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的申请由其制造企业或制造企业授权的代理人向型式 核准主管部门提出,并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检验内容。
4.1.1 应按本标准附录 A 和附件 BD 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及相关的耐久性试验方 法和试验结果的资料。
4.1.3 应向负责进行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 A 所描述的“柴油机机型(或“源机”)”特性的柴油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4.1.4 如果检验机构认为申请者提供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 中定义的柴油机系族,应由制造企业提供另一台源机,按照第 4.1.1 条和第 4.1.3 条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
4.1.5 装有含贵金属材料后处理系统的柴油机,进行耐久性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后处理系统。
4.2.1 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对于满足本标准第5条和附录G要求的柴油机机型(或系族)批准型式 核准,并颁发附录F规定的型式核准证书。
4.2.2 当柴油机只有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他部件联合工作才能完成其功能或提供一种工作特 性时,型式核准必须核实柴油机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他部件联合工作时(不管是真实的还是 模拟的)的一种或更多的要求是否得到满足。柴油机型式核准的范围应根据这些条件进行限制, 柴油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中应该包括使用限制条件和安装说明。
对于出口、展览、救援、应急、匹配试验、替换用柴油机等特殊用途的柴油机,可向型式 核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免予型式核准。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应包括:型号、功率、 生产厂、用途、所达到的排放标准阶段、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制造企业采取的技术措施必须确保柴油机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在本标准第 5.2.2 条规定的 有效寿命期内,排放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耐久性试验应按照本标准附件 BD 的技术要求,通过技术成熟的工程方法来完成。耐久性 试验过程中,可以定期更换柴油滤芯、机油滤芯等部件或系统,这些工作必须在技术允许的范
围内进行。系统维护的要求必须包括在用户使用手册中(其中包括制造企业对排气后处理装置 耐久性的保证书)。制造企业在型式核准申请时,使用说明书中与后处理装置维修、更换有关的
柴油机排气污染物的测量与取样规程按附录 B 附件 BA 的规定进行,试验循环按附录 B 中 表 B.1.1、或表 B.1.2、或表 B.2 规定的稳态试验循环进行;第四阶段小于 560kW 的非恒速柴油 机还需按照附件 BE 规定的 NRTC 瞬态试验循环进行试验。
如果其他系统或分析仪能得到和下述基准系统等效的结果,则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 认可:
—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气态污染物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2);
— 在全流稀释系统中测量颗粒物,使用单滤纸(在整个试验循环中使用一对滤纸)方法或 多滤纸(每工况使用一对滤纸)方法取样所应用的系统(见附录 C 图 C.12)。
其他系统或分析仪与本标准的某一个或几个基准系统之间的等效性,应在至少七对样本的相关性研究基础上加以确认。 判定等效性的准则定义为配对样本均值的一致性在±5%内。对于引入本标准的新系统,其等效性应根据 GB/T6379.2-2004 所述的再现性和重复性计算作为根据。
应保证柴油机的排放控制装置在表 1 规定的有效寿命期内正常运转,且污染物排放符合5.2.3 规定的限值要求。
柴油机耐久性运行试验应按照附件 BD 的要求,完成表 1 规定的耐久性试验,柴油机排放 耐久性的最短运行时间或者等效运行时间不低于表 2 规定的柴油机有效寿命的 25%,并确定劣 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对于装用含有贵金属的催化转化器的柴油机,试验前,制造厂还应单独 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应任选一套进行耐久性试验;另一套按 HJ 509的规定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测量值应不高于制造厂申报值的 1.1 倍。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中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
(NOx)、颗粒物(PM)的比排放量,乘以按照本标准附件 BD.2.9 条所确定的劣化系数(安装 排气后处理系统的柴油机),或加上按照本标准附件 BD.2.10 条所确定的劣化修正值(未安装排 气后处理系统的柴油机),结果都不应超出表 2 规定的限值。
5.2.4 根据附录 A 附件 AB 的定义,若一个柴油机系族中有多个功率段的柴油机,则源机和该系 族内柴油机的排气污染物结果都必须满足相应的高功率段更加严格的排放要求。制造企业可选 择将柴油机系族限制在一个功率段内,并进行该功率段的柴油机系族的型式核准申请。
5.3.1 进气压力降不应超过附件 AA.1.18 对已经型式核准的柴油机规定的压力降。
5.3.2 排气背压不应超过 附件 AA.1.19 对已经型式核准的柴油机规定的背压。
6.1.1 对已通过型式核准而批量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机型(或系族),制造企业必须 采取措施确保柴油机机型(或系族)与该柴油机机型(或系族)排放申报材料一致。
6.1.2 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应以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机型(或系族)排放申报材料的内容为基 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
6.1.3 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在制造企业内按第 6.2 条的要求抽取样机。
6.1.4 如果某一柴油机机型(或系族)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5 条的要求,则制造企业应积极采取措 施恢复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在该柴油机机型(或系族)的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未得到恢复之 前,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可以暂时撤销该柴油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证书。
6.1.5 生产一致性检查使用符合 GB 252 规定的市售柴油;在制造企业的要求下,可以使用附录D 中描述的基准柴油。
6.2.1 从批量生产的柴油机中随机抽取一台样机。制造厂不得对抽样后用于检验的柴油机进行任 何调整,但可以按照制造厂的技术规范进行磨合。
6.2.2 抽取的柴油机的气态污染物及颗粒物的比排放量,按照型式核准时确定的劣化系数或劣化修正值进行校正,若均不超过本标准第 5 条规定的限值要求,则该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合格。
6.2.3 如果从批量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的一台柴油机不能满足本标准第 5 条规定的限值要求, 则制造厂可以要求从批量产品中抽取若干台柴油机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制造厂应确定抽检样 机的数量 n(包括原来抽检的一台)。除原来抽检的那台柴油机以外,其余的柴油机也都需进行 试验。然后,根据抽检的 n 台样机上测得的每一种污染物的比排放量,求出算术平均值( x )。 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该批产品的生产一致性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2.4 尽管有 6.2.1 至 6.2.3 的要求,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在生产一致性抽查时可以选择如下方法和判定准则:
— 从批量生产的柴油机中随机抽取三台样机。制造企业不得对抽样后用于检验的柴油机进 行任何调整,但可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规范进行磨合。
— 若抽取的上述三台柴油机的各种污染物比排放量结果均不超过本标准第 5 条规定限值 的 1.1 倍,且其平均值不超过限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合格;
— 若三台样机中有任一台样机的某种污染物比排放量超过限值的 1.1 倍,或其平均值超过 限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6.3.1 从装配线上或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套催化转化器,按照HJ 509的规定,对抽取的催化转 化器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的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均不低于申报值的0.85倍,且其平均值不低于申报值的0.9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
—若被测的三套催化转化器中有任一套的载体体积或某一贵金属含量的测量结果低于申报 值的0.85倍,或其平均值低于申报值的0.9倍,则判定催化转化器的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7.1 发动机制造企业在生产时应给每台发动机固定一个标签,标签应符合下列要求:
c) 固定在发动机正常运转所需零件上,该零件应是整个发动机使用寿命期内一般不需要更 换的;
7.2 如果发动机安装到移动机械上以后,因机械遮盖而使发动机标签变得不明显易见,则发动 机制造企业应向移动机械制造企业提供一个附加的标签。附加的标签应符合下列要求:
b) 应固定在移动机械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机械零件上,该零件应是整个移动机械使用寿命期 内一般不需要更换的。
a) 第5.2.3条描述的型式核准批准的对应功率段及限值阶段、附录F 描述的型式核准号;
c)发动机生产日期: 年 月 日(“日”可选。如在发动机其他部位已经标注生产日期,
e)带后处理装置的应注明后处理装置的类型(如: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颗粒物捕集器等);
7.4 对于按照4.3条获得型式核准豁免的柴油机,其标签除满足7.1~7.3条的要求外,还应注明其 用途及豁免理由。
7.5 发动机完成最终检查离开生产线 发动机标签的位置应在附录 A 中申报,经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核准并在附录 F 型式核准证书 中说明。
柴油机系族根据系族内柴油机必须共有的基本设计参数确定。在某些条件下有些设计参数 可能会相互影响,这些影响也必须被考虑进去,以确保只有具有相似排放特性的柴油机包含在 一个柴油机系族内。
9.1 柴油机系族源机的选取,应根据最大扭矩转速时,每冲程最高燃油供油量作为首选原则; 若有两台或更多的柴油机符合首选原则,则应根据额定转速时,每冲程最大燃油供油量做为次 选原则。在第 5.2.4 条或某些情况下,可以另选一台(或几台)柴油机进行试验以确定系族中的 最差排放率。因此,可以增选一台(或几台)柴油机进行试验,选取的柴油机具有本系族中的 最差排放水平。
9.2 如果系族内的柴油机还有其他能够影响排放的可变特性,那么选择源机时,这些特性也被 确定并考虑在内。
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凡进行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都必 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在该规定执行日期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 准的申请和批准。
对于按本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第二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所有制造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其排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停止制造、进口和销售装用第二阶段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制造、进口 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装用符合本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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