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亨俊整容2022年7月28日,我公司根据《巴东星鑫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项目位于巴东县水布垭龙潭坪村三组,占地面积4298m,总投资约2200万元。主要建设180+120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型生产线型生产线万方商品混凝土配套建设混凝土搅拌楼、厂房、仓库、办公楼、沉淀池、截排水沟、给排水、供电、环保设施等工程。
本项目环评时间为2021年1月,开工建设时间为2021年3月,项目调试时间为2022年6月。巴东县环保局于2021年1月31日下发了《关于“巴东星鑫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巴环发【2021】2号),我单位于2022年4月21日取得该项目《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规定的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登记编号为91422823MA49Q67998001Z。
主体设施:180+120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型生产线型生产线万方商品混凝土。
辅助设施:混凝土搅拌楼、厂房、仓库、办公楼、沉淀池、截排水沟、给排水、供电、环保设施等工程。
(一)备案证变更情况:原项目名称为“鑫大兴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备案号为“-50-03-018233”,变更后的项目名称为“巴东星鑫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备案号为“-04-01-140204”。
(二)营业执照变更情况:本项目建设单位前身为“宜昌鑫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2823MA48YND88M,现变更为“巴东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2823MA49Q67998。
(三)根据现场调查并对照设计及环评批复内容(根据表2.1-2),工程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阶段建设内容基本一致,要求设置厂界围墙,厂区空地进行绿化,因项目所在地位于龙潭坪村整体规划,需统一规划进行建设,未进行初期围墙的缮修,未对厂区空地进行绿化建设。我公司承诺经龙潭坪村整体规划后对围墙、厂区绿化进行整改。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生态环保部 2020.12),项目属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不在重大变动清单范围内,因此,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
项目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机、三级沉淀池处理后用于生产线、车辆清洗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耕地施肥,综合利用。
项目废气主要为粉尘,其次为燃油废气、油烟。项目采用封闭式材料厂房、搅拌楼及搅拌工作区域,并配备其降尘设备,搅拌机配套布袋除尘器,水泥罐、粉煤灰罐顶部设置有风机脉冲收尘器,定期对厂区进行清扫、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粉尘的排放。通过加强车辆管理,限制车辆怠速运转,使用优质燃油;减少废气排放。油烟通过设置抽油烟机和专门烟道,经抽油烟机净化化后排放。根据监测结果,采取措施后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粉尘、燃油废气、油烟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很小。
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主要采取了如下噪声防治措施: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布置在封闭式车间内,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减振。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清洗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以及职工生活垃圾。洗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经砂石分离机分离,碎石、砂回用,淤泥经压滤机后综合利用;粉料罐顶部收尘机收集的粉尘返回粉料罐内,搅拌机布袋除尘器粉尘循环到搅拌机中,综合利用;项目区设置有垃圾桶,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收集处理。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噪声以及进出车辆产生的车辆噪声,主要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置于密封车间、加强车辆管理、限速禁鸣等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东、西、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南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要求,项目运营期噪声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根据湖北精准衡检测有限公司验收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可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运营期废气能实现达标排放。
根据监测结果,结合环评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我公司较好的落实了环境保护措施及对策,严格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我公司基本落实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保设施已投入正常运行,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小,我公司认为本项目可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巴东县龙潭坪村整体规划,尽快完善对厂区围墙进行缮修,对厂区进行绿化建设。
项目公示期为2022年8月1日- 8月26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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