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坂尚辉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重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西乌珠穆沁旗某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中心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4月29日,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西乌珠穆沁旗某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中心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4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2日,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管局接到锡林郭勒盟市场监管局的监督抽查后处理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西乌珠穆沁旗大宇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中心经营的电动自行车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西乌珠穆沁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充电事故频发,安全隐患不容忽视,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通过该案的查办,警示教育广大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坚持诚实守信经营,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4月10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作出没收侵犯“青花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6件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3月4日,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食品园区所接到消费者电话投诉,称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送货到乌拉特前旗境内准备销售给他的青花汾酒怀疑系假酒,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并联系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当事人送货到乌拉特前旗准备销售和已销售给投诉人的青花汾酒外包装防伪技术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人员出具了查扣的产品非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和虚假标注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鉴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检查和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过程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案
2024年3月28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认证过程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合并处罚没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4日,临河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蒙古某食品公司获得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有效按照管理体系运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为其颁发证书的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认证过程不符合完整、客观、真实的认证要求,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存在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认证程序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临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管理体系认证对于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升产品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一些不规范的认证机构受利益的驱使或审核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在审核中对企业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或不能及时发现和指出,导致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风险加大,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该案的查处,惩治了认证机构的违法行为,也为他们敲响了规范经营的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认证领域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0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准格尔旗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合并处罚没款3.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4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检验项目馏程不符合车用柴油国家标准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抽检不合格车用柴油当事人已全部售出,该批次车用柴油的违法所得为1.22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查处达拉特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4年3月21日,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对达拉特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20日,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对达拉特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为情况属实,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达拉特旗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此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机动车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突出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在行业内起到震慑、警示教育意义,敦促第三方检测机构引以为鉴、守法经营,为持续净化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市场秩序、规范检测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查处阿拉善盟某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行为案
2024年5月10日,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对阿拉善盟某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23日,阿拉善盟和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对阿拉善盟某实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检验设备、操作人员、原始数据等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在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中,存在水泥胶砂搅拌机和水泥胶砂试体成型振实台检验设备不符合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原始记录资料未及时随检测报告一起归档、标准养护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等问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行业是传递信任的行业,检验检测报告是产品质量的“体检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经济的“信用证”。检验检测是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意义重大。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通过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赤峰市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5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6日,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红山区某烟酒行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查,当事人2023年共销售给刘某16瓶五粮液白酒,总货值1.6万元。当事人称上述白酒均从个人手中购入,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且无法说明供货者的具体身份及经营信息,也提供不了购货凭据。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以上商品均为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品牌声誉,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仅维护了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也有力地打击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胜区某干果特产超市以欺诈消费者的方式销售食品案
2024年2月26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胜区某干果特产超市以欺诈消费者的方式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1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79万元,合并处罚没款1.9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16日,东胜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东胜区万正广场外围步行街的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以猪肉干冒充牛肉干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以猪肉干冒充牛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东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牛肉干作为地区特色美食,其产品质量和诚信经营关乎城市形象,东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依法督促各类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仆寺旗某玩具百货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行为案
2024年4月24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太仆寺旗某玩具百货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部署的“铁拳”行动工作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舒肤佳”牌香皂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经商标权利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舒肤佳”牌香皂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查处太仆寺旗某卫浴经销部销售无CCC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11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某卫浴经销部销售无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9日,太仆寺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无法提供CCC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无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违法的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无CCC认证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太仆寺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家用燃气灶具的质量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的灶具,会造成燃气泄漏、引发火灾等风险隐患。2020年12月24日,国家发布了新的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20,并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伪劣燃气产品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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